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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22-02-25 10:00:29 浏览数: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分配不公的问题,教育公平的问题,司法公平的问题,就业机会的公平问题与亿万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正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不仅在于它是人们评价社会是否和谐、是否合理的基本价值尺度, 而且它直接关涉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合作、社会稳定和社会效率。

关键词:社会公正和谐社会机会均等原则补差原则

一、我国当前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所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财富总额得到了迅速的增加,但在以经济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中,虽然整个国家经济的总体财富获得了增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财富和福利都得到了相应的增长和提高,相反,有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的财富和福利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甚至出现了降低和倒退的现象,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就面临更多的困境:

(1)在经济领域中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正和消费不公正现象。在全国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及城乡居民之间并非完全真正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由于国家政策上的倾斜和某些行业对某种资源的垄断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和成员间收入上的很大差距。

这种收入上的不公正,直接产生了一批高收入者,他们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着与社会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生活资料,出现了诸如炫耀性消费、陋俗消费等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消费中的不公正问题的出现。

(2)政治生活中权利不公正现象令人不安。一些当权者,滥用职权,不是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人民服务,而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或者是滥用权力随意决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害。而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人民群众却对他们手中的权力难以制约,从而更使某些掌权者飞扬跋扈,为所欲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自上而下的领导和管理总是实实在在的,上面对下面具有绝对的控制和约束力;而自下而上的选举和监督的权利却往往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即使很多员工对厂长不满但只要上面满意,工人们也对他无可奈何。这种权力不公正的结果便导致了各级官员只向上负责而并不向下负责,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主仆地位的颠倒和变异。

(3)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机会不公平现象也十分突出。在城乡二元结构中中国农民还不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在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建国以来,为实现中国工业化的资本积累,我国实行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体制。从此,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两个身份集团。城市市民独占城市就业机会,农民被排斥在城市之外,中国农村存在着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

(4)在教育权利上,并非每个中国公民都能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利。由于教育投资回报的长期性,各级政府更倾向于对能在短期内取得效益的项目投资,因而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普遍不足。在全国的许多地方,本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中小学教育却对公民收取了高额的学费。在农村,中小学以资料费、集资费、学杂费等名目向受教育者们乱收费,导致不少家庭不堪重负,被迫让子女辍学;在城市,重点中学、重点小学与非重点中学、非重点小学在教学质量上的较大差异,使不少家庭把望子成龙的希望托付于重点中学、重点小学。面对严重的供不应求的情况,这些学校对“择校生”收取了少者上万元、多者几十万元的高昂择校费。义务教育的高收费现象,对于低收入家庭子女是绝对不公正的。它直接剥夺了这些学生接受教育或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在高等教育方面,我国从来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招生。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别划出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在高考录取上的严重不公。

(5)男女之间在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这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公正问题。自中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经济主体工单位总是优先选择那些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利润的劳动力。由此,妇女在生理上的劣势,使之在就业和劳动报酬等方面都从整体上逐渐被迫沦落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下岗、失业人口中,女性大大地多于男性。失去经济地位,又使妇女们降低了在家庭中的地位,再一次沦落为又一种角色上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尽管各级妇联组织为此作过不少工作,但效果并不明显。妇女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今,男女性别之间的公正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社会领域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妇女维权方面,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构建和谐社会应给广大群众创造“平等原则”

公正在一定意义上可表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话语方式, 它表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在专门的意义上, 并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 而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和人的尊严的平等。就是说, 权力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权力的特权甚至暴力。财富不是不能没有差别, 只是这种差别不能两极分化到一个人可以购买另一个人, 使一方沦为另一方的奴隶。一个实现了在政治权利面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 才可能是公正的和谐的社会, 一个充满阶级剥削和专制压迫的社会, 肯定是一个缺乏公正和充满矛盾的社会。

三、和谐社会应给人民群众创造“机会均等原则”

机会均等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 其主要含义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

如果背离机会均等, 就有可能在扩大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的机会资源的同时, 剥夺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 限制这些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事实证明, 越是处于较高等级的人就越有可能更上一层楼, 即上升到更高的社会等级; 反之, 越是处于较低社会等级的人就越受到限制,他们上升到较高的社会等级的可能性就越小。上世纪20年代、50年代和60年代英国财产继承问题的表明, 财产继承状况变化不大, 即富户的财产传给下一代, 下一代之所以有钱, 主要由于他们有一个有钱的父亲, 而不是因为“机会平等”给了他展示才能的机会, 使他们由穷变富。这些现象和事实的存在, 足以说明追求机会均等对于个体的重要性。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尽管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都在不断呼唤机会均等, 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机会均等原则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由于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的有限性, 由于改革过程中各个方面法律和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 因此出现了种种不公正待遇和不平等的机会, 进而导致了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一系列的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从20世纪80年代的“官倒现象”, 到90年代的“权利资本化”、“内部人控制”, 各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再到今天人们意见最大的“行政性行业垄断”乃至股票市场上比比皆是的“黑幕”交易、操纵行为, 大家不难发现, 在我国经济的转轨和发展过程中, “起点不公”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一种“常态”。我国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起点不公”所造成的。

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 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 更加令人不能忍受。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的均等机会, 如没有人民群众参政的机会就更谈不上建立个受人民监督的良性和谐政府。机会平等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和谐社会应给予弱势群体建立“补差原则”

补差原则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是“以有余补不足”。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允许鼓励一部分人或地区先发展起来, 决不意味着鼓励社会两极分化。和谐社会需要的社会公正原则认为, 没有一个人绝对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 一个条件基础好的地区和部门也不能绝对占有它的全部优势。贫的越贫, 富的益富, 是和谐社会公正理念要求所不允许的。和谐社会的公正理念在提出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同时, 还提出补差原则。

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 要公正地对待全体成员, 不仅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 而且要承担缩小这种差距的理性责任。平等是对的。所有人都应当分得相等的蛋糕, 因为这是公平的。有些人如果分到的蛋糕比别人大一些, 那是因为他付出的那部分价值比别人多一些。这样理解和谐社会公正理念的公正要求, 只有一定层面的正确性,它还没有表达出和谐社会公正理念的全部。和谐社会的公正理念, 出于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很可能要求必须把一块稍大些的蛋糕分给一个并没有相应付出的人。事实上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问题远比分蛋糕要复杂得多。和谐社会公正理念认为, 一个社会或一个集体, 有责任去关心帮助集体中处在最低等差中的那部分人或那部分地区、部门。如果一个社会、集体对其利益获得较差者漠不关心, 不负责任, 那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持久发展的社会。而且, 一个社会如果利益分配差距过大, 必会损害这个社会的稳定结构和合理秩序, 最终使这个较差共同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增进。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的活动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差距, 产生差别是自然的, 而不产生差别却一定要借助社会理性力量和相应外部手段的不断干涉。干涉不是要抹杀差别, 而在于考虑哪些差别允许, 而哪些差别不允许, 还有, 所允许的差别的距离到底多大才更有利于共同富裕而不是破坏共同利益的增进。和谐社会公正理念必须包含对社会共同富裕的责任和社会共同进步的根本目的。差补原则就是对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 给予特殊的惠顾, 以排除他们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的起点和障碍, 创造出一种社会的平等和谐。

五、结束语

总之, 我们在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时,既要在注重市场效率、公平竞争的同时, 还要注重社会公正中的“补差原则”。要扶持落后地区、关爱弱势群体, 要在市场经济机制完善和各项政策、制度安排中有意体现公正补差, 全面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社会公正理念。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在平衡、和谐的社会中得到发展,因为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民主管理, 并接受人民监督政府才是高效、稳定的。这样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参考资料:

[1]苗树彬等:寻找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统一的发展道路---中改院“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改革形势分析会”综述[N].光明日报.2004 年8 月17 日.

[2]胡鞍钢:腐败与社会不公---中国90 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与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 年第3 期.

[3]黄昌洪.当前我国实现社会公正中的问题和对策[N].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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