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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冲突化解机构建设的特点和经验

发布时间:2021-07-10 08:58:46 浏览数:

国外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状况可以从机构的专门性、专业性、机构属性、人员构成、经费来源、工作性质、协议约束力和化解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描述和概括。

在机构的专门性上,许多国家既有专门的冲突化解机构,也有非专门的冲突化解机构。在专门性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方面,韩国政府建立了许多专门化解冲突的政府委员会,美国建立了冲突化解中心、联邦劳动关系调停调解局,英国建立了纠纷调解中心,日本建立了公害调解委员会,德国建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处,等等。在非专门性的冲突化解机构方面,如日本的医学协会和劳动委员会,美国的环保署,英国的知识产权局,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等。

在机构的专业性上,一些国家既有一般性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也有更多的专门类别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以韩国为例,它既建立了韩国国民大统合委员会和国民权益委员会这两个一般性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又建立了一些化解专门类别公共冲突的政府委员会,包括化解土地纠纷的土地收用委员会,化解劳动冲突的劳使政委员会,化解环境冲突的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

在机构的性质上,一些国家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既有政府机构,也有大量的非政府机构。美国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分为官方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三种类型。官方调解机构包括联邦劳工部下的劳工标准与执行委员会、调停调解局、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等;民间机构包括美国仲裁协会等。

在机构的组成人员方面,一些国家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特别注意吸收兼职专家。例如,韩国化解公共冲突的政府委员会就包括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医疗纠纷化解机构的成员不仅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还有大批专业医师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美国联邦劳动关系调停调解局吸纳了资深劳资问题专家处理劳资纠纷。

在达成协议的约束力上,国外公共冲突化解机构所促进达成的协议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负责化解公共冲突的行政委员会的决策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的劳动委员会以其中立性使得裁定具有很高的威信,裁定形成后不能进行更改。美国环保署针对环境纠纷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冲突的治理效果上,在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其中,85%的医疗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有效化解。在劳资纠纷处理方面, 2013年,调停调解局共处理13000多起集体协商谈判。英国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在1995年-2006年间使43%的纠纷最后实现了庭外和解。

(严国萍摘自《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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