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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6 08:43:10 浏览数:

摘 要:同妻群体作为隐藏在同性恋群体背后的人群鲜少受到学界关注,本研究从时间的维度聚焦这一群体在婚姻关系的维系阶段、婚姻关系的解体阶段和解体后的生活三个不同的阶段所面临的生存困境,挖掘和分析其深藏的痛苦和背后的原因,并从法律对策、社会对策和个人对策三个方向探寻改善和解决这种困境的途径,为同妻群体的权益维护提供依据。

关键词:同妻群体;社会学;生存困境;对策研究

近年来,同性恋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然而,同性恋背后隐藏的同妻群体在社会学领域引起的关注却还不多。因此,本研究希望通过对同妻群体面临的生存困境分析,提高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为其权益维护提供舆论及制度条例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同妻,最常见的解释是男同性恋者的妻子。所谓生存困境,是指个体所面临的存在和发展的困惑和难题。虽说是生存困境,但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今天,“生存”一词应是具有历史性的,是涵盖了人“发展”需要的,在这一语境下,即使一部分同妻物质富足或拥有充分的社会支持网,也依然掩盖不了其正在面临人身与家庭安全的问题、性与爱情的缺失、难以接受现实和自我认同危机等生存困境的事实,所以不存在主观污名化研究对象的问题。

从现实来看,聚焦这一群体一方面能激起她们更大的权利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走出困境;另一方面也期望能令更多的媒体、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投入到支持、援助同妻的行动中来。从理论来看,本研究以社会学为主视角,将“生存困境”和“性别文化”引入社会学的分析框架之中,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维度和思路。同时,虚拟社会学田野调查法的运用为社会学研究积累了经验,在网络信息时代中具有与时俱进的意义。

就笔者本次研究发现,受传统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影响,我国的同性恋者或主动或被动会选择异性婚姻,其中很大部分隐瞒了自身性向,同妻作为被隐瞒的一方在得知真相后,大多会陷入纠结和痛苦,并形成一种过程模式,按时间顺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婚姻关系的维系阶段(即已知对方为男同性恋者且未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时期),婚姻关系的解体阶段(即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到正式解除之前的时期)和解体后的生活(同妻在解除与男同性恋者的婚姻形式后的生活)。

二、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一)婚姻关系的维系阶段

1、蒙蔽带来的不稳定情绪——他者文化的“入侵”

中国的男同性恋中,超过90%在社会舆论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对此一无所知。在活跃人数超过60人的QQ群“同妻之家”中,有超过50人描述自己婚姻生活的过程,其中只有6位同妻是丈夫(或未婚夫)主动坦白同性恋者身份的,这就表明有约8/9的同妻表示自己“受到了欺骗”,随之产生惊讶、痛苦、绝望、崩溃等不稳定情绪,这些情绪一方面源于感到自己被欺骗,更多是源于对丈夫同性恋身份的震惊,“老公是同性恋”、“第三者是男人”才是同妻们最无法接受和相信的。对同妻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他者文化(同性恋文化)对自己所在的主流文化(异性恋文化)的“入侵”,而作为被“入侵”的一方,她们无疑承受着更多怀疑与自我怀疑的痛苦,感到惊疑不定、不可置信,最终造成婚姻关系维系上的困境。

2、“无法”解除的婚姻——被社会文化剥夺的话语权

在53位对自身经历进行描述的同妻中,有11位选择继续婚姻。渡过最初的“不可置信感”期,她们多选择了沉默,这与她们所面对的社会现实及我国一直以来的传统观念是分不开的。第一,经济桎梏。受经济实力和性别文化的影响,女性经济地位相对较低,考虑到离婚后生活状况和目前物质生活条件的对比,部分同妻选择了继续婚姻外壳。第二,为了孩子牺牲。传统道德观念中对女性的角色期待一向是相夫教子、传宗接代一类,造成女性的生活重心偏向家庭,尤其是孩子,在11位选择继续婚姻的同妻中,有7位的年龄大于30岁且已育有至少一个子女,她们在考虑自己婚姻维持与否时,孩子甚至成为决定性因素,当认为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或男方表现出无法接受离开孩子想要继续婚姻形式时,就会选择“为了孩子放弃自己的幸福”。第三,军婚限制。在这11人中有2人仍在继续婚姻,她们讲述了自己想上军事法庭被驳回、丈夫领导对丈夫的维护和对自己的威胁以及丈夫久不在家难以取证等困境,同时迫于法律对军人丈夫的保护,她们也不敢婚外恋于是性欲望和情感都得不到满足等多重困境。

上述几点都可以看出,在同妻“主动”选择继续婚姻的背后,是社会现实和传统道德对女性的期待和限制,实质是同妻被社会文化剥夺了话语权,被动选择了空壳婚姻。

(二)婚姻关系的解体阶段

1、诉讼离婚的困境——法律依据缺失

一些同妻想要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试图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同性恋配偶说不。然而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却常受困于多种限制,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一,判离困难。同性恋不能成为断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确认同性恋身份的举证(通常是对方在同性社交软件上的注册账号或聊天截图等)也常因不符程序正义或隐私保护而遭驳回。其二,判定可撤销婚困难。同性恋者隐瞒自身性向,很难将其归于“胁迫”,以致达不到撤销婚姻效力的条件;同性恋身份有隐蔽性,一年内不一定能被发现,从而错过可撤销婚的有效时限。其三,走法律程序可能反使亲朋邻里得知内情,遭人非议,万一失败则更甚,不确定性使许多同妻不敢诉讼离婚。

2、畏惧提出离婚——来自“拳脚”的威胁

同妻在家庭中长期受到各种暴力的侵害,她们中的许多人甚至有被丈夫殴打的经历,其中部分已发展出抑郁症状,相比作为同性恋者的丈夫,她们的心理更为脆弱。刘达临报告已婚同性恋者的配偶受虐待者高达23%,远高于异性恋夫妻中的发生率6.8%。这使得同妻群体难以摆脱目前婚姻,她们要么在长期的暴力下主观上就惧怕踏入婚姻解体阶段,要么最终遭到暴力阻挠:53位同妻中有近一半表示遭受过丈夫的殴打,其中有10位在提出离婚的过程中遭到暴力阻挠。她们一部分表示,自己很想离婚,但一有这个念头家人就极力反对,母亲甚至表示“你这不是找打吗”;其中一位同妻是军婚,在得知对方是同性恋后想要离婚却遭到丈夫的毒打,之后在搜集丈夫家暴证据的过程中被婆婆发现,由于婆婆是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声望较高,为了维护同性恋儿子的社会地位、阻止儿媳的离婚诉讼,一边在小区内散布媳妇的负面谣言,如编造性丑闻,使社区居民对该同妻产生不信任感,区隔该同妻;一边在法庭上聯合小区内的居民为儿子作伪证,在诉讼失败后该同妻甚至遭到夫家亲戚的暴力殴打,虽最终在多次上诉下成功离婚却也算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然而不是所有同妻都有这样的勇气,她们中也有一部分会在长期的肢体暴力下变得脆弱和怯懦,主观上下意识规避可能激怒对方的行为,宁可选择伤害自己,如:自杀也不敢离婚。

3、“女性”身份钳制婚姻解体——一种性别文化的不平等

性别文化,指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对男女两性及其关系的价值观念、评价和意义体系,及相应性别规范和组织体系,代表着不同性别利益关系的话语和制度。

受“三从四德”影响,女性在家庭权利结构中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由女性主动发起的婚姻解体,本身就有悖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主流文化,即使是男女愈加平等的今天,“离过婚的女人”仍被冠以“不值钱”的污名,被人们下意识认为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或“不会持家”,在婚恋市场上备受歧视,且这种污名随着当事女性年龄的增加而愈加剧烈。更不要说与同性恋者有过婚史的同妻,更易令人联想到“艾滋病”、“心理变态”等负面评价。考虑到这些可能的影响,在面临婚姻解体时同妻承受着比一般家庭解体当事人更多的风险和内心的纠结。

同时,受“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性别文化制度的影响,女性相对社会支持不足,包括资本、关系网和舆论等。表现在相比男性平均收入更低、职业限制更大大、家庭子女上顾虑也更多,难获得高薪工作和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使其不得不考虑继续婚姻来分摊经济负担,但这实际是无奈之举,与其主观意愿有所违背。其次,家庭生活的重担:家务劳动、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等等,都使女性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社交、娱乐,失去了扩大社会关系网络的机会,相反,一旦女性事业心重、疏于持家,还会遭到社会舆论尤其关系亲密的人的责备。同妻群体所背负的社会偏见和误解就更甚之,舆论对其自身和子女的影响使同妻家庭解体之路困难重重。

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男女性别文化成为同妻要面对的社会压力之一,其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和性别规范制约着她们的生活与选择。

(三)解体后的生活

1、怀疑自身魅力——难以走出的自我认同障碍

已解体的婚姻使同妻一时找不到发泄和寄托感情的出口,巨大的失落笼罩着前同妻们,她们不自觉地开始自我怀疑、焦虑、愤怒、怨恨,甚至抑郁、反社会。

其中影响最广最深的,是对自我魅力和价值的质疑心理。失败的婚姻使她们不断反思自己的婚姻生活,试图寻找自己在其中的功能和位置,然而结论是:自己只是一個生育工具。进而认为是自己魅力不够,留不住对方、改变不了对方的取向,以致产生“我这个人也许一无是处”这样对自身价值的怀疑。

2、丢失的安全感——被破坏的社会适应

经历过婚姻解体的同妻往往更脆弱、敏感,她们害怕受伤而封闭自己,渐渐自卑、焦虑,变得寡言沉默、拒绝沟通。有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爱与信任的能力,表现出怀念前夫、质疑现男友性向、在恋爱关系中既小心维持又敏感易怒等,体现了创伤后同妻对外界环境的不信任和不安全感。还有部分激进者会仇视并企图报复一切同性恋者,用悲观的态度看待一切,对同妻和同性恋者的社会融入产生不利影响,加剧二者矛盾。

事实上,这是由于在她们自我区隔的同时社会没有为其提供重新适应环境的良好外部条件,反而以污名化的形式将其隔离出去。

三、改变困境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法律对策

1、完善我国的《婚姻法》

首先,引入配偶权及相关权利的救助方式,细化离婚的法定情形,将丈夫同性恋行为这一事实作为离婚的依据,扩大同妻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丰富同妻一方的权利内容和诉讼主张。其次,扩展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将同妻情形以欺诈之名纳入其中,并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内。

2、将“承认同性婚姻”提上议程

承认同性婚姻是对我国婚姻法的一次重大冲击,但在一定种程度上,进步意义也很重大。如果法律能够承认同性婚姻,将大大降低同妻群体形成的几率,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同妻群体被侵害的现象,对保护同妻群体的婚姻家庭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二)社会对策

1、成立维护同妻权利的机构和社会团体

成立常设机构,呼吁社会有关部门和中国妇联加大对同妻的关注和支持力度,为同妻提供信息、资源交流平台,对主动寻求帮助的同妻提供针对性服务,以助其重新融入日常生活。同时,中国妇女联合会可扩大其工作范围,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的交流,向有关保护同妻各项权益的第三部门提供援助,共同为保护同妻作出贡献。其次,权威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适当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到这一群体,唤起对她们的关爱。最后,保护同妻的社会团体组织也不能落下,可以借鉴目前在网络上开展的如同妻家园、新浪华人同妻网、因爱而伤、天涯社区同妻部落等团体组织的经验。

2、社工机构的调解,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令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机构对同妻个人或群体进行针对性服务。可进行家庭生活调查,使社会工作者更加全面的了解她们的家庭生活状况,利用自身专业能力与社会资源网,帮助她们建立社会支持系统,摆脱困境,使生活步入正轨。

(三)个人对策

1、心理方面

面对压抑和不幸的婚姻,同妻群体自身应该学会“自救”,增强自尊、自立和自我改善意识,重拾乐观向上的心态,增加自我心理认同,运用合法手段坚决抵制家庭暴力,提高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和维权的意识。另外也应拓宽自己的交往圈子,消减社会排斥,积极建构心理认同感,达到自我接纳。

2、行动方面

积极寻求外界帮助,勇于表达和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摆脱现有的不幸婚姻。同时,同妻也要主动增强自身社会交往能力,一面优化自己的社会技能和适应能力,融入社会,与时俱进;一面也要优化交往对象的的范围和层次,使自己不断获得更丰富、更优质、更先进的理念和信息。

四、结论与反思

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俨然已成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理当引起各界重视。从产生看,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是直接原因,但根源还在根深蒂固的“异性恋”文化上,可以说同妻是弱势群体背后的弱势群体。眼下看来,提高包容度,加强社会整合,普及性文化和公共卫生相关知识是极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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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慧.同妻、同夫婚姻维持与解体的比较[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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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敏.同妻离婚的法律困境及其克服[J].法制博览,2015(02):146-148.

作者简介:

史文君(1997-)女,汉族,陕西咸阳人,黑龙江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专业

水晗菁(1997-)女,汉族,浙江金华人,黑龙江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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