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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呼唤

发布时间:2022-03-21 08:40:24 浏览数:

任琳:中国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涉及的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的国际规则,另一类则是独特性的规则。对于普遍性的国际规则,中国需要有选择性地对接和融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长远来看,这对中国也是有好处的,当然还有一些普遍性的国际规则需要通过改革予以修正。

除了普遍性规则,还存在特殊规则,即在进行“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参与构建的那些较有特色的制度规则,以应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例如,主要位于埃塞俄比亚境内的亚吉铁路是中国企業在非洲建设的第一条集技术标准、设备、融资、施工、运营和管理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投资项目,是一条高标准的电气化铁路。即使是放到中国国内,这条铁路的技术也是比较先进的。在不同的产业链阶段,所需要的中方员工比例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在设计和运营的初期阶段,中方员工比例可能是相对高的。因为这条铁路对运营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很难掌握操作技术,这也可能导致投资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如果中国要继续介入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运营指导,那么中方人员的占比势必就会提高,在当地人看来或许不利于投资“本土化”。但是如果要让这条铁路产生效益,在一定时期内、一定阶段内又必须要保持一定的中方员工比例,特别是在培训当地人员的试行运营时期。因此,这里就有必要针对亚吉铁路的实际情况创制特别规则了,等到埃塞方熟悉了运营这条铁路所需的技术,铁路步上正轨、可以正常运行后,本地员工占比会慢慢升高,逐渐“对标”到国际通行的标准上去。

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会遇到“规则真空”的状况,例如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修建工业园区,就遇到了园区土地的功能划分和使用权、租赁期等方面的规则该如何制定的问题。但在这方面国际上没有被普遍接受和通行的标准和规则,这就需要中国和相关国家共商共建新的对应机制,进而可能促成新的法律法规。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也是中国和相关国家对既有国际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重新思考、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和相关国家共商共建,乃至创制新的法律法规,进而解决新问题。当前普遍通行的国际规则大多是几个大国或大的经济体协商后通过的,最终逐步扩展为全球性的多边规则,比如先由美国、中国、欧盟和日本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协商通过。但目前,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谈判进行得并不顺利,在某些领域或围绕某些问题,“大国路线”已经“堵车”了。“一带一路”倡议恰恰是在“大国路线”之外另辟蹊径,与传统的“大国路线”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最终的目的都是要通过改革完善或者创制一些普遍认可的全球性多边规则,应对普遍性或特殊性问题,进而也促进了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冯维江:要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不能只听欧美主流媒体的一面之词,还需要到项目实施国去听取那些被国际“主流舆论”所忽视的声音。从我们在南太平洋岛国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地的援助项目以前主要是澳大利亚等提供的“技术援助”。这些所谓的技术援助,主要是通过派遣顾问等方式进行。一方面,这些顾问实际影响甚至控制了相关国家关键的经济决策部门,伤害了岛国政策独立性和自主性;另一方面,这些顾问在岛国拿着不菲的薪金、过着高消费的生活,甚至携带家人过来度假,这些费用往往要从援助资金中列支。所谓对岛国的援助,相当部分没有落实到岛国民众身上。这是发达国家技术援助的“通病”。例如,日本总结其在中亚地区推行“丝绸之路外交”的不足时,也提到“相当部分投入没有用在项目建设本身,而是用在人力支出及向日本和第三国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上”。

反观中国的援助,大都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基础设施,当地官员和民众对此心知肚明、非常感激。但也有一种声音指出,如果说发达国家的援助是“技术援助过度”,那么中国的援助就是“技术援助严重不足”。中国项目通常是建设之后移交,由当地人自己运营,即所谓“交钥匙”工程。由于具备较好经营能力和经验的本地人才严重不足,很多项目运营状况不佳。瓦努阿图维拉港一处中国援建的会议中心交付当地人运营后,迄今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欠下巨额电费。中国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尊重别国主权、发展平等友好合作关系非常重要,但在执行中应具备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于技术能力较为薄弱的地区,应通过派遣技术专家、顾问、管理人才等方式,帮助其政府、企业等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增强与基础设施发展相匹配的运营能力。否则,原本是让当地受益的项目,由于缺乏良好运营管理,或成为不断亏损的“资金黑洞”,可能造成“中国人花钱办了好事,但收获质疑”的局面。

2019年1月6日,瓦努阿图总理夏洛特·萨尔维(中)、中国驻瓦努阿图大使周海成(右二)为瓦努阿图公路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奠基。

瓦努阿图遇到的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碰到的一类问题的缩影。中国的对外交往一向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该原则是上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随着全球化深度开展,一国国内事务向世界溢出、扩散的现象日益突出。更重要的是,中国国家利益向海外拓展的范围和力度与日俱增,海外利益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和条件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国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倡国,有责任也有能力顺应世界形势的变化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新的需求,对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实事求是的创新解释,巩固自身及发展中国家在此领域的话语权。在此背景下,建设性介入概念应运而生。建设性介入是在经当事各方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当事方国内事务,帮助推动事态向有利于当事各方且符合国际公平正义原则的良性方向发展。建设性介入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政策上的丰富发展和哲学上的积极扬弃,集中体现了奋发有为、合作共赢的时代精神。实际上,中国的一些新做法得到了相关国家的广泛欢迎和支持,这些事实国际主流媒体目前还是“看不到”或者“视而不见”的。但这个事情如果能够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那么最终相关的声音肯定会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个具体的点汇集起来,形成新的“大合奏”,促成更加合理的国际规范。

当然中国在接受和改善既有治理体系和规则的过程中自身也会产生一些变化,不仅是中国在建构世界,世界也在改变中国。像刚才吴国鼎老师谈到的“竞争中立”,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相关问题。其实中国的国企改革就是朝这个方向走的,如原先是“国企办社会”,企业承担了治安、教育、培训、医疗等多重职能,没有国家补贴无疑是难以承受这么沉重负担的。在国企改革的时候,这些方面的包袱全都被甩出去了,这实际上就是在朝“竞争中立”的方向走,只不过之前中国没有用这个概念来阐述自己的改革。现在中国也开始接受“竞争中立”这个概念。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用中国已有的实践来充实和阐述这个概念,另一方面也要借助这个概念及其背后的国际经验来推动国内改革。这样才能实现国内制度与国际规范良性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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