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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特征评述

发布时间:2021-07-17 14:13:00 浏览数: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是义务论伦理学的最为典型代表。康德的义务论具有“道德义务的实践理性特征”、“尊重普遍法则的特征”、“形式化特征的绝对命令”、“动机性特征的可普遍化检验”、“价值论特征”五个主要特征。而康德义务论不同于一般义务论的区别之处,则在于“义务论的制约性特征”、“拥有义务之外的自由度”、“存在特殊关系的义务及超义务”三点。

关键词:康德;义务论;特征;评述

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是义务论伦理学的最为典型代表。弗兰克纳将康德的伦理学说评价为一种一元准则义务论的学说。本文将从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简单概括,对康德的义务论特征的评述,及对康德式的义务论的一般性特征的评述三个方面对康德义务论的特征进行评述。

一、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一般性概括

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将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概括为道德法则、理性事实和实践信念三部分。邓晓芒在《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一文中则以“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和“从道德形而上学到实践理性批判过渡”三章,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三个不同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认为,康德在“通俗的道德哲学”层次中,从普通人最日常的道德意识人手,区分了“出于义务”与“合于义务”,提出了“善良意志”,并论述了善良意志和理性的关系;在“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中,康德将命令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并提出了“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和“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即“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目的王国”;在“实践理性批判”层次中,康德批判的考察了道德律的前提和道德律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以“自由”或者“自由意志”作了解答。由此,邓晓芒认为康德伦理学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形式主义,最重大的贡献则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

而布劳德则指出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理论最基本的分歧在于:康德看来“义务”或“责任”,“正确”和“错误”这些概念是最基本的,而非“善”、“恶”的概念是首要的;同时,康德认为,对每一个理性存在物来说,基本的道德法则都是一样的,可以从上述理性存在物的观念中推断出正确性的终极标准。在《五种伦理学理论》中,布劳德将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概括为六个命题:一,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善的;二,善良意志是一个在习惯上正确的意志;三,一个意志的正确与错误在整体上依赖于其动机的本质;四,除非行为者根據自己接受的某些普遍准则行为,否则这个行为就是不正确的;五,如果有任何行为原则会被所有的理性人接受,他们就必定是因其自身的价值而被接受的,因此,这些原则就是绝对命令;六,任何把这个原则当做自己行为原则的人,都一直欲求其他人都能把这个原则当作他们的行为原则,并且根据这个原则来行为。

二、对康德义务论的特征评述

基于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一般性概括,道德规则可以从一个最高的“绝对命令”中推演出来,这些规则构成了人类义务的基础,正确的行动就是尊重这些义务的行动。由此,我们总结康德的义务论的特征如下:

道德义务的实践理性特征。道德义务在所有实践要求中占有崇高地位,一方面道德义务的约束不受限制、不依赖于任何环境,所以不可避免;另一方面道德约束的力量是压倒性的。康德认为道德义务之所以可能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实践理性的要求,而实践理性是我们思考和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在这里,康德把义务的基础理解为法则,而法则是具有权威性的。康德认为当我们在对事物的原因和理由作无休止的追问时,我们隐含的承认一个事实,即我们是依照理由行动的存在着,即理性的行为者。我们追问理由这个事实表明我们接受理性的权威,而服从这个权威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又因为其他任何权威都可以被质疑,所以理性的要求是压倒性的。因此,道德义务的根据便可以被置换为依据理由去行动。这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要求,而所有的理性存在者可以联合成为一个目的王国。

尊重普遍法则的特征。如上所述,道德义务是实践理性的要求,同时在涉及义务的涵义时康德把义务理解为对普遍法则的尊重。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康德把义务的基础理解为法则,而法则是具有权威性的,康德把义务和法则联系起来,是因为法则使某些行为成为义务。在康德看来,道德义务适用于且只适用于目的王国的成员,也就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因此,与道德义务相联系的法则就是及于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普遍法则。而义务就是对普遍法则的尊重。

形式化特征的绝对命令。义务在有了基础和内容后还必须能够指导行动,因此道德义务必须具有像命令一样的力量。康德区分了两种命令: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在康德看来,一个假言命令是为某个特殊目的而制定的规则,假言命令中的条件从句通常表达一个欲望,这是这种命令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而绝对命令是一个根据其自身价值接受的命令,而不是作为获得某个欲求才接受的准则。按照布劳德的话讲,绝对命令是为着一个原则去做,而不是仅仅根据一个原则去做的。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是实践理性的产物,没有任何经验手段可以证明它是否合理和正确。康德认为,道德行动的理由必须同时成为所有理性行动者的理由,这是实践理由的可普遍化原则。因此,康德将绝对命令表述为:只按照你能同时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绝对命令构成一个高阶的原则,用来检验我们的行为准则。像布劳德所认为的那样,绝对命令和行为准则之间的关系更像是普遍原则——“‘所有的M是P和所有的S是M,结果所有的S是P’这种形式的推理是有效的”。我们不能从三段论的普遍原则中推导出任何特殊有效的论点,但是,如果宣称三段论形式中的任何特殊论点是有效的,我们可以通过看它是否具有普遍原则所要求的这种形式上的结构来检验这个宣称是否有效。

动机性特征的可普遍化检验。康德相信,可普遍化检验可以为人们的日常道德提供基础。当一个行动者按照某个准则采取一个行动时,这个行动是否正确,依赖于这个行动者是否可以一致的意愿这个准则成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采纳的行动准则。其中,所谓的准则的一致性指的是行动者在某个环境下做某件事总是遵循同一原则;而意愿的一致性指的是一种无矛盾性,即被意愿的行动或目标本身是不是矛盾的或不可能的,同时被意愿的不同行动或目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冲突的或不可能同时实现的。这在本质上很大程度涉及到动机的问题。

价值论特征。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很大程度上关联到价值论,他赋予了许多事物以道德价值或内在价值。首先是自由意志,康德认为这种自由的做出选择的能力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因而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这也就引申出了“人是目的”的派生命令。与此同时,康德赞扬完全出于义务的行为,他把具备这种品质的人格称为善良意志,并指出世界上除了善良意志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称为是无条件善的。并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即使没有实现其目的,也像宝石一样闪耀着自身的光芒。然而,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即使按照康德的论证逻辑,我们所能证明的仅仅是善良意志是任何具有内在善的东西的必然成分,而不能证明善良意志自身具有任何内在善以及除善良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善的。

三、对康德式的义务论的一般性特征评述

根据前文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简单概括和对康德的义务论特征的评述,我们可推导总结出的对康德式的义务论的一般性特征如下:

义务论的制约性特征。康德式的义务论将义务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消极义务要求人們不做某些事情,积极义务要求人们做某些事情。对康德式的义务论者而言,消极义务优先于积极义务,而义务论的制约主要是为了限制以功利论为主的后果主义所提出的善的最大化。康德式的义务论者认为这种制约是绝对的,压倒性的,康德本人也认为不撒谎的义务优先于救人的义务。

拥有义务之外的自由度。康德式的义务论者认为,履行义务意味着遵守体现该义务的规则,但遵守规则并非生活的全部,因此人们可以在不违反道德规则的前提下自由的追求自己的目标。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在不违反道德规则之下的自由度。康德式的义务论者承认虽然个人受到道德要求的约束,但在个人权利之内还有选择余地。预期形成对比的是以功利论为主的后果主义不承认这种自由度,主张用一切可能手段将善最大化。

存在特殊关系的义务及超义务。康德式的义务论者承认有特殊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比如基于血缘之类的天然关系之上的义务,基于契约关系的人为关系之上的义务,和基于社会交往关系之上的义务等。相对于义务论制约所要求的对任何人都不能做的消极义务,特殊义务的关系更多的是针对与行动者出于这些特殊关系中的对象的。而在以功利论为主的后果主义中,是没有这种基于特殊关系的考虑的。仅就这一点而言,似乎康德式的义务论更有人情味一些。同样康德式的义务论者承认帮助他人的义务中有超出限度的超义务行为的存在,而在以功利论为主的后果主义中我们也很难发现这种考虑。因此,至少在超义务问题上,康德式的义务论比以功利论为主的后果主义更符合我们的日常道德观念。

康德的道德理论整合了虔信宗的价值观念、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和理性主义的哲学精神三方面的思想资源。本文正是基于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一般性概括,对康德义务论和康德式的义务论的一般特征进行了如上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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