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计划方案>

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

发布时间:2021-07-18 08:38:19 浏览数:

摘要20世紀,不管是西方自由主义发展进程中,还是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毫无疑问,哈耶克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人物。本文通过三个部分阐述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首先,将阐述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内涵;其次,根据哈耶克理论体系,阐述哈耶克自由主义在整个哈耶克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最后,本文将简明地探讨哈耶克自由理论所提供给我们的若干启发。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理论作者简介:沈建辉,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覃美芬,广西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在人们视野中,他们普遍认为自由(freedom)就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在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中,密尔视野中的自由是探讨公民自由或称为社会自由,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然而,在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会像个人主义理念中那么单一吗?其实不然,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与哈耶克终身所研究的理论体系密切联系且复杂。哈耶克理论体系的建构从始至终无不围绕着他本人对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时代中的问题而展开思考的,为此,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念也毫不例外。

一、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内涵

20世纪,不管是西方自由主义发展进程,还是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毫无疑问,哈耶克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人物。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尤其深奥复杂,为此,也值得探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学者们发掘其自由主义研究的历程。哈耶克于1924年发表第一篇有关自由主义的论文开始,他一直在不断地研究与社会背景密切联系的自由主义思想,直到1988年哈耶克出版最后一部论著《致命的自负》,在这一长达60多年的学术研究生涯中,哈耶克完成构建了其视野中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回顾20世纪的欧洲,社会格局(一战的影响)的变化,社会主义制度在人类文明史的建立和发展,经济危机对欧洲各国的危害,哈耶克正处于这个世界格局与经济结构大变动的时代。然而,世界格局与经济结构的变动在深层上必然存在着文化与思想的萌发与颠覆。哈耶克作为一个思想者,作为一个愿意为所处社会和时代问题的勤劳思考者,他一直在深层地追问着各种不同的理论问题。从早期的经济领域研究到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到后来拓展为一个多领域的思想者。面对所处时代的欧洲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危机,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观念的危机,况且这种观念主宰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哈耶克视野中,当代的欧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正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人们是朝着所向往的且具有实质意义的自由前进,还是陷入实质上是受无限束缚的生活,这两种走向的选择取决于人们对所面临的思想危机的透彻认识以及对自由社会应有原则的理解。在哈耶克的理念中,他认为,人们思想中的观念只有被另一种新注入的观念所代替时,人们的认识和理解才会发生变化。由于认识到人类文明危机的实质是一种观念的危机,而这种观念就是对自由的认识与理解。为此,哈耶克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者,就是这样的背景下,哈耶克把对自由理论的阐述定义为其“终身问题”,通过其对自由实质的论述,唤起人们对自由的重新认识,让人们认识到自由社会应该是怎样的社会。正是这种动力的鞭策下,哈耶克对自由理论进行论述与研究之后,他把“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作为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而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社会中的自由主义正是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

由于自由主义内涵在哈耶克视野中有着终身性阐述意义,由此可见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广泛和实质内涵的阐述具有很大的难度,但是,在《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答问录》和《哈耶克论法治》这两篇文章中,可以寻找到了一些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主义概念。哈耶克认为,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但自由在价值位阶上不是次位于法律,虽然自由在追求外在形式保护中在法律之下,但是法律并不优位于自由。自由在形式上从属于法律,因为法律在本质上是把保护自由作为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和手段,法律是服务于自由的。哈耶克对于法律应予捍卫和支撑的那种秩序的要旨乃是明确无误的,即它是一种为人们提供社会中最大可能之限度的自由的秩序。②这说明,在哈耶克的视野中,自由主义是建立在法治之上,法治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主义,法治与自由主义不可分离。尽管法治对于自由社会的维护是极其必要的,但是哈耶克心中的法治应是经由习俗习惯与法律的发现相结合而自生自发形成秩序的社会法制运行规则,也就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而这种法律秩序是在自由中得到发展的,在自由与法制相互作用及融合后,形成的良性法治乃是一种自由主义时代得到阐释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理想。

总之,哈耶克理想中的自由是建立在以法治为前提的基础之上,但自由的行使有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自由主义以法律为前提。换言之,哈耶克所追求的乃是法律下的自由。哈耶克视野中真正的自由必定是某种有形之物和具有实质意义的,而且这种自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存在。

二、哈耶克自由主义在哈耶克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哈耶克指出,对自由社会原理的阐发就是对其“终身问题”的解释,由此可知,哈耶克自由主义在其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在上面浅述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内涵,为此,根据哈耶克理论的脉络探究,本文下面想试谈哈耶克自由主义在哈耶克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哈耶克一生的研究涉及许多领域,从早期的经济法领域转到人文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其中在人文社会学领域有主要涉及到哲学、政治学和法学三个方向的研究。然而,不管哈耶克在人文社会学领域各方面所进行的任何思想问题的研究,都始终围绕着自由、秩序、法治这三个方面的社会理念而展开研究。随着全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并予以深入地研究,当然,由于哈耶克自由经济理念与与其人文社会学自由理念存在不可忽视的本质同一性,为此,社会学者们也不断地探究哈耶克法律思想。当前,尽管学者们从法律各角度对哈耶克法律理论进行解读,但总的来说,始终都在论述关于哈耶克的三个主题:自生自发秩序、自由社会理念和法治理念。

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研究中,他把自生自发秩序理念定义为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哈耶克花费其许多精力所研究的社会理论,其努力和目的就在于构建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而这种秩序在社会不断地得到发展且将成为社会发展的规律。尽管自生自发秩序成为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它本身固然重要,但是我们更应该注重考虑的问题是哈耶克在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中是哪些有效元素(概念)来促进自发社会秩序能得到顺利地产生?与此同时,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又是以哪些条件(概念)来保障其秩序不断地得到良性发展?在哈耶克所研究的社会理论及其理念中,他认为,只要有效地运用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三个(因素)概念就可以论证其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构建。

社会理论中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这三者,哈耶克始终认为自由是最重要的。从内容上说,自由丰富的内涵对其来说本身就很重要,况且,当自由是追求目的时,它可以提供给人们追求生活的动力,当然自由也可当作手段来促进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良性发展。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们在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也潜在着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突破,换言之,社会文明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们追求自由的历程。社会发展与自由这两者的相互关系,哈耶克认为,当人们具备一定的基本实力,且能自由地运用这些实力去完成他们更高的目标时,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就是在人们的这种不断追求中前进,人们也就是在这种不断追求利己利益和利他利益的过程中形成了公正行为规则,而这些规则就是哈耶克所言的良性一般性规则,为此,可以这样说,自由的进步是良性一般性规则进步的基本条件之一。然而,自由与一般社会规则却是相辅相成,社会自由的发展和突破又都是以一般社会秩序为前提和保障。一般性规则是论证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三个主要概念之一,这种一般性规则要求让规则来主宰社会及人的活动,而不应该由具有主观能动性很强的人来主宰社会及人的活动。哈耶克毕生的社会与法学领域研究都在提倡法治,运用规则来规范社会及人的活动就是他所提倡的法治理念,且其法治理念中的一般性规则是具有主体的广泛性、规则内容的明确性和适用的平等性。一般性规则在社会进程中发挥着其作用有利于推动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顺利创新。对于竞争的理解,常常认为它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然而,在哈耶克视野中的竞争是具有双重性的,它虽然是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能得到不断创新的必要条件,但它也是依靠在一般性规则的保护下而不断完善自己的竞争机制。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中的竞争概念,在良性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中,竞争要想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依靠于当时社会所认可的一般性规则的存在,并且要求这种一般性规则既要合理地保存竞争,又要使竞争尽可能发挥其促进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良性发展的作用。

为此,哈耶克研究社会学理论的结论是: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这三个概念是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能够得到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三者的进步与突破提供给自生自发秩序得到良性发展的动力,同时,自生自发秩序又提供给这三者良好的发展环境与服务,当然,有些硬性环境与服务是自生自发秩序无法提供时,此时就需要国家机关通过调控来予以实现。然而,在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者三者中,一般性规则保障着自由和竞争在实现目的过程中的有序进行,也由于一般性规则在自生自发秩序社会中的地位,所以可以说,一般性规则是便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之生成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当社会处于一般性规则下运行时,人们在这样稳定规则环境中自由地追求目标与参与竞争时,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必然得到健康地发展,社会文明也将得到提高。

总之,哈耶克信奉的是有秩序的自由和自由的秩序。从价值位阶上说,自由是高居于法律秩序,并且始终追求促使法律秩序变得更加保障自由的伟大理想,而法律秩序则是这一自由伟大理想的实现方式和保障途径,即使只是部分实现。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所能提供的启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一直都在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我们也一直在强调保障人权,从而使人的自由达到高水平。当新的自由理论在人们的脑海中思索时,当人们对理想自由的需求在现实中欲动时,与其相适应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条件似乎已经具备。然而,预期与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时间差。我们不能超越我们所处的特定时代,但我们可以预期我们的未来自由,我们也可以预期我们未来的法律秩序社会。当前,我们能知道和能做的是:理性地预期(自由),因为预期可以作为法律的判准,法律是实现预期的方式之一。我们只有理性和通过在理性法律进行正当行为的预期自由,才能更大程度上实现预期自由的限度。在我们不断研究与接受这种新社会自由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希望社会秩序受到良性影响,促进我们社会的自由与和谐。注释:

①[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延吉:延边教育出版社.2005.4.

②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参考文献:

[1]F.A.Hayek.The Roadto Serfdo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

[2]F.A.Hayek.Constitution of Liberty.Routledge Classics.2007.

[3]鄧正来.哈耶克思想研究与相关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6).

[4]邓正来.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研究.哲学研究.2008(10).

[5]周红阳.哈耶克视野中的预期与法律.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上一篇:转移支付改革新规

上一篇:浅谈构建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