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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艺术学科科研创作评价体系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1-08-08 08:46:53 浏览数:

艺术学科科研评价,在教育行业各学科高速发展的当下,特别是国家教育部将“艺术学”调整为学科门类后,日趋成为我国设置有艺术学科的综合类高校,以及独立艺术类高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的核心关切点。不过,就目前教育学界的研究而言,质量较高且重要的,针对于“艺术学”源流、建设、规划的高端理论,及对于其机构、团体、个人的社群属性和个体价值评估的相应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仍未见问世,更遑论其体系建设。故而,针对“艺术学”学科的“科研评价体系”及其“评价规律”“评价方法”的探讨,目前仍主要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的分析大框架之内。

不过,就客观层面论,所谓“评价体系”,即当体现为一种普适性的逻辑关系和行为特点。艺术学学科尽管本身存在种种可能的“特殊性”,但除其之外的各学科,也都有着各自的“独立态度”,而严谨的“评价”及“标准”,却又非是要求过分凸显“独立性”而放弃“公共目标”,否则人群的知识产出,将永难有基本公平、可靠的纵向与横向的比较和评断。故此,仅就我国现状看,“艺术学”的“评价”研究,在将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与世界各国在“评价”上已发生的“可评价事实”之间,不会有过大的特殊差异——即仍须密切依赖“人文社会科学”这个最根本的学科类项而展开。只是,在理论的质化表达、成果的量化依据、效应的综合参照等方面,其评价的逻辑、口径上,将有着水平、高下的不同。目前,后者于我国最重要研究的成果,即邱均平等编著的2卷本《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理论与实践》[1],及刘大椿等编著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研究》[2]。

不过,作为领先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学界和管理操作领域,在取长补短的前提下,势必将好奇于国外的学科发展和评价问题,尽管仅就“艺术学”学科而言,发达国家的学科建设,特别是在新兴的、尚未达成共识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领域(上,《前言》,第4页),未见得就一定比我国有着特别重大的超越。只是,值得引起思考的地方还在于,我们往往所津津乐道的国外之“先进”,恰恰更多地表现在某种别致的“形式共性”与“规范理性”之内。换言之,从“普世”角度理解,人文社会科学,即包括了哲学、历史学、语言文学、艺术学、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以及地理学、心理学、军事学等学科的一部分”(上,第18页),其建设与评价,首先应当尊重的,就是由所谓“古老学科”(即“元知识”“元科学”)所积淀、衍生出来的“学科规律”与“评价态度”。当然,从“艺术学”的细节观察,包括“设计学”等在内的不少内容,势必还将触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这个与“人文社会科学”(或即“人文学科”“文科”)相对的领域。如此,尽管很好地说明了“艺术学”本身颇具特色的“综合价值”,但更关键的问题又是,若不能充分领会“自然”与“人文”两大人类智慧分野,作用于人之精神与肉身上的根本意涵,“艺术学”学科本身将无法前进,甚至可能面临倒退与衰败。

于此,我们不得不提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参照2009年1月发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提出并负责起草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尽管其间不少权重点、效果项,包括“艺术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均已初步具备,如“工作分解结构”“分解单元”“技术增加值”“技术隐形、显性收益”“投入产出率”等,但在启动评价时,哪怕是执行单纯的“项目评价”时,“人文科学”尤其是“艺术学”,往往最为缺乏的,就是对于“技术就绪水平”(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TRL),包括其水平“量化”(scale)、水平“数值”和水平“指数”(index)等等的[3],最基本的了解、掌握、积累与尊重。以至于,因为“技术就绪”的“失语”或全面孱弱,我们学科的评价,基本是“平地起高楼”式的无根之物,继而提供了大量或明、或暗的“评价寻租”空隙,甚至从某些方面放任了恶性“个人主义”与野蛮“叫嚣人格”的肆意生长。

一、现状

早在2003年,国家科技部既已发布《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据其表述,我们现在所称的“评价”,在行为上可细分为“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第3条)。[4]当然,其内势必包括两种最基本的可能,即“定量”与“定性”。其最终的“评价结果”,自然又是将这两类信息在“分析倾向”,或即“指数水平”上复合——“定量”与“定性”互为牵涉、互为补充、互为推进。再落实到“体系”概念,便是将此种“复合关系”合理化、条块化,也就是逻辑化地进行综合呈现。

又据邱均平等的研究,在普遍意义上的各个学科中,“评价”的基本形式就是“同行评议”:至于落实到一所大学、一家研究机构,或一位作为自然人的个体研究者,这种产生于1416年专利申请审查制度、1662年英国皇家学会开始采用的,继而被美国于上世纪30年代引入到科研经费申请活动中、较为普遍的操作办法(第26页),对于“艺术类”学科而言,也还仍基本可行,且有其合用、合理性价值。不过,在其于“理论上”执行过600多年后,后起的“文献计量”方法,倒是日益成为一种更显眼的“替代品”,继而被寄予突破“同行评议”所带来的、针对研究本身的主客观认知障碍的厚望,比如尽量避免前者在传统性、交叉性、人事关系、思想层次等上(上,第27页),所表现出来的评估集体失真问题。

另外,在评价操作层次上,世界各国也基本采取了与我国大略相当的“三层”评价模式,即“国会评估”“(中央、州、地方)政府评估”和“科研机构(科研教育资助组织)评估”。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多数就是此种模式,头尾执行了有半个多世纪。而我们的近邻,日本,则在多层次穿插的情况下,还具备了一项特别的评估层次和模式,即与“综合评估”“国家评估”“专业评估”有交错,又相对独立的“企业评估”的出现。(上,第212-215页)

纵然,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运用基于“文献计量”的“引文分析方法评价和选聘大学教员”,不过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又是“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才在《1992年科研评价实施条例:评价标准》中明确宣布同行评议是科研评价的基石”(上,第27页),由此在发达国家的所谓“评价共识”内,彻底将“科学计量学”定义为一种辅助手段而非核心手段。这,也就构成了不列颠科研评价体系中的,那种被称为“管理模式”的,即“政府单方面发起对学术研究资助和评价体系的改革”,以及进行引导和绩效控制的评价操作形态(上,第31页)。

同时,邱均平等亦明确报道,在美国,“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方法主要有同行评议和引文计量法”,前者的“具体方式有小组评议(同行专家组或委员会评议)和通信同行评议两种”(即所谓“专业模式”。上,第31页)。纵然“同行评议”的弊端仍存,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可行的方法可以完全替代”其于基础研究评价中的作用,而“引文计量”则只是作为对之的必要补充(上,第28页)。例如,以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法案》为基石的“美国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其所支持的研究项目的评审,至今仍执行的是同行专家评议。当然,就最普遍的层面论,研究成果发表仍是美国学界“评价”问题上中的又一重大“共识”,以至于有所谓“publish or perish(出版或死亡)”的套用式的俗谚在学界流传(刘大椿,第92页)。

而作为欧洲科研强邦的德国,则是在项目申请遇到专业化强的内容时,引入“特约评议人”制度(上,第29页)。这种评价执行策略,实际又可为“跨学科”的“交叉”评价,提供极佳的“技术就绪”等尽可能全方位的知识支撑。比如具体到“设计学”领域,则可能助推形成一种新的、高效研究的良好风气,只是其“评价的社会成本”将相对较高。在法国,更多呈现的是一种“后法团主义”(post-corporatist)模式,即政府控制力弱,而其评价执行全过程则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上,第51页),强调评价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果(上,第31页),有在某些学科的知识转化上有“经济计量”评价的情况。加拿大,则在评价的非主流专家的选取、避免单一评价体系,以及在不同学术团体的评价配合上独具特色(上,第32页)。而其评价体系,就评价高校教员层面论,除了图书、连续出版物、资助项目、研究合同等,这些惯常可以产生“指数”和衡量“权重”的条块外,甚至还纳入了未正式发表的个人创作“底稿”(上,第45页),足见其对于“定性”的重视。另外,英国在2008年的高校科研评估中,还纳入了“研究环境”(占20%权重)、“同行尊重度”(占10%权重)指标等项目,而在“研究成果”(占70%权重)中还吸收了“录像材料”等内容,[5]这些均可供我们借鉴,以便更好地设置新的评价维度。

当然,国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同样借鉴了一些在自然科学研究评价中的方法。比如“命名现象”(eponymy)法,即一种“隐含引用”(上,第41页)的,具有极端性的“‘代表作’法”“口碑法”“‘美誉度’法”。因其将某一现象、结论,以某位研究者的姓名为“代表符号”,进行简约化记录、表述,而导致此评价方法成为适用范围极窄,但评价周期又相对极长的专门化手段。当然,这可能也是“诺贝尔奖”颁发的一把核心标尺(刘大椿,第96页)。而此法,相对于艺术学科而言,恰恰可以作为衡量高端专门家的极佳途径。即艺术学科中,在某一共同语言、社会环境内,如果出现将某类独特表现技法、效果或研究所得,以公认的某创作者姓名而在一段时间内确定下来、指认出来的情况,这便可独立成为一项具备决定意义的评价影响因子,继而在理论上还可以较大程度地摆脱以“项目评大师”的窘境。事实上,这也是中国传统戏曲、戏剧表演行业中,最关键的一个评价逻辑和规律,借此还可反证出较为真实的理论、创作与影响人群、市场互融、互动的“影响力”。当然,在执行此类评价时,更需警惕“一招鲜”“三斧子半”等最终只能导致因循守旧、顽固保守的模式,并与所谓“突出”“杰出”“优秀”等这类主观性较强的定性评价概念,进行严格划分。

与上述基于“知识生产者”的评价方式不同,我们还应提及“英国艺术与人文研究理事会”2006年前后希望实现的那种,被称为“社会效益”评价的,基于“知识的用户”着眼的评价逻辑。事实上,作为高校教育者、研究者,除了简单社会、经济层面的考虑外,对于受教育者的“反向评价”,即“教学成效”,仍然是一项必须认真考虑、值得纳入的“社会效益”指标。其最终目标,即是引导评价远离那些草率的“可轻松执行计量”的所谓“产出”项目。

据此,我们还可以认为,在目前仍强调对科研进行必要评价的世界大格局下,“人文社会科学”中仍突出以“定性”为主轴,只是在其方法上,力图做到更多元地选取参照标准,继而生成、采纳更可靠、更全面的评价因子。比如,外国学界已普遍意识到须首先避免定量上的“新殖民主义”及多种人为“歧视”(上,第39-40页)或“霸权”[6]问题。当然,在可预见的将来,以“定性”为主的方式,势必大量参考“定量”数据,但“定量”仍无法成为主流,最多只能形成那种“定性定量化”和“评价技术化(刘大椿,第15页)”的,颇为“中性”的发展倾向,并在针对科研机构的整体评价中日趋具有新的影响力。或者,国际评价体系的主要特点,便是尽可能全方位、更快更新地将“定性”的主客观因子(或即“直接指标”),转变落实为可以“定量化”的相对可靠的“指数”(即“间接指标”)。当然,就如此的角度,日本在机构评价方面有一点倒颇堪参考:即自20世纪70年代到2005年的近40年时间内,他们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关于评价的,国家、地方、团体、个人联动的,“法律、法规、规约”体系(上,第55页),继而从“操作与惩罚”层面,确保了评价执行时极端必要的严肃性、被监督性和不可逆性。当然,此点在美国,以及韩国、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层面,也都有所体现,而我国虽然有政策法规性文件,但“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科学评价法律法规出台”。(上,第200页)

当然,我国的研究者也曾报道,评价的推进势必带来几种不必要的研究干扰,即因为执行了评价,继而为了追求数量和质量上的相对稳定可靠与积累,部分被评价者将很难勇于探索新的领域,反倒将过度依赖,甚至“委身”于“物性”的评价当作一种“生存伎俩”。其次,“应用型”“工程型”的评价指数如占据上风,形成欧洲大学所谓的“学院资本主义”(刘大椿,第93页),则被评价者可能更愿意通过接受产业界赞助来获得肯定,从而荒废不能产生实际效益的“学术型”研究。其中,竞争的失意者只能转向投入到“低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在内)的研究(上,第57-58页)。这些,最终都将影响研究者群体的知识产出,诱使出现质量不高的,异化或畸态的“投机作品”,并可能令“评价”的一个关键指标,即“外部支持”(经费、人力)陷入两极化的崩溃困境。

二、对策

不过,近20多年来,我国的研究界其实也有部分值得提倡的,可以在“艺术学”学科中得到更广泛运用的评价方法,它们自然也是国内外交流和古今借鉴后的结果。比如,在评价执行全程中,运用社会学、统计学和经济学领域常见的“调查法”与“实验法”,既稳定了评价指数、坐标、参照系的可能走向,也在“程序”(上,第70页)上保证了客观公平与民主可信。另外,自1999年在我国卜卫等编著之《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中正式总结提升后,[7]不列颠、美利坚、荷兰等国的“代表作法”也日益得到推广运用,成为评价体系中一类颇为引人注目(上,第72页),目的在于“去行政化”、削弱“定量”与“绝对判断”负面影响,继而加强综合评判效力的必要手段。

只是,在全球范围内,“评价”是否有必要存在,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所谓评价的客观标准,以及“量化的局限”层面上。当然,这类状况,还有必要与强调“学术规范”问题严格区分,即“不支持”执行评价的倾向,绝非意味着要放弃“规范”的正面影响。事实上,就此而论,“学术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隐性评价与自评”“隐形谴责与自查”,即一种“隐形的约束”的代表。遗憾的是,艺术类学科中,恰恰是在这些问题上,仍处于十分茫然,以致频频“失范”的局面。

设问,我们的“规范”到底是特异为之,还是应坚持与人类积累至今的“正统”知识书写、表达模式积极接轨?很显然,多数人的选择会是后者。但,由之而来的新问题又是,我们到底要选择哪一条“正统”的“路径”?换言之,对于科研评价的意义,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比之自然科学领域,更重要的价值,恰恰应当是推动“内在学科、学术规范”的最终建立,甚至有一部分研究者认为,这就是构成大学艺术学科“核心竞争力”的评价关键研究方法之一。[8]因此,真正解决艺术学科中这样一个真正首当其冲的、“内在”的“钉子户”,也才能顺利引向所谓外在的“评价规范”和“体系建设”问题。

另外,科研评价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是“激励”问题,这与定性、定量的评价本身一样,也包括了两个层面的倾向,即“有形物质上的”与“无形精神上的”,而最成功者,因是同样地将两者“复合”。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典型的奖励系统是“相互独立型”(上,第87页)。或者,就受奖励个体与所在的机构而言,其所强调的就是奖励的评价、来源都是“第三方”的,而非我国目前所执行的“包含式”的“层次递进型”,以致功利且激进地,在除了“宏观预测、决策”层面外的其他细节评定上,如针对研究者个人的评价方面,也大胆、冒进式地执行所谓“文献计量”的手段(上,第87页)。

作为“评价体系”的具体操持,世界各国在近50年来也基本形成了现今常见的一些策略,前述我们已经有所介绍与讨论。不过,还是从“体系”两字着眼,其实质指向了需要形成一套确实可靠的保障、支撑、追溯措施,以便真正搭建起合理的框架、构筑起坚实的平台。具体到艺术学科,“评价”本身就意味着去除不必要的“感性”,更多引入“理性”,继而形成“规范”。所以,如此说来,其体系的构建,自然是与“感性”对立的,甚至是矛盾的,触及到深层的情与理的抵触和纠缠。

比如,从最严肃的立法行为角度看,最典型者莫过于:美国在1972年颁行《技术评估法》,20年后又颁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而日本分别于1995年至1997年颁行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指针》,其内明确规定评估的价值与地位(上,第269-270页),继而在2001年推出的《关于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的大纲性指针》,更特别增加了“制度评价”环节,“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学技术基本法、大纲性指针、政策评价法和独立行政法人通则为主线的、较为全面完整的科技评价法规框架体系”(下,第582-583页)。虽然我国于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包括《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2003年9月)等约15部相关政策文件,但迄今尚未有“一部完善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正式法律”,(上,第271页)更遑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及其内的艺术学科。

此外,1949年后,我国随着全面进行“公私合营”式的关系调整,以及1978年后社会经济的全新变革,艺术行业内长期积累起来的一种值得推广的评价方法和体系,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评价,也遭到了一时难以修复的极大破坏。目前,美、英、德、澳大利亚、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的行业协会评价,在全球看来,仍是运作得比较成功的例证。美国,甚至成立了专门的“评价协会”组织(AEA),在全美乃至世界职业化评价的规范建立、逻辑推动方面,可谓作用明显。(上,第273-274页)而这种在专门职业领域内部,以尊重本职业发展规律的原则下,进行专门评估,成立专门的推动、推广组织的方法,事实上更应引起当前我国艺术学科从业者、管理者的重视。继而,在“国家立法”的大背景下,于本行业内部,联合各方力量,推动具体评价条文、文件、规章体系的共享、均衡,最终形成全国有高度针对性的行业评价管控机制。甚至,建立相对统一的、公信度更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从而更深入地研究本学科评价的客观规律和可能运作策略。这,恐怕更是目前的首要任务。换言之,如果甩脱掉旧有的成见,“行业协会”事实上可以发挥与所谓良性的“学术共同体”[9]等价的积极效用。同时,透过行业组织,也可以更好地落实艺术实践领域中的“技术评价”难题,并逐步突破所谓“大同行”与“小同行”的“同行评议”中的知识与认识错位等困境。

这里,我们还可以比对一下德国半官方的,拥有上万雇员、年经费约在12.5亿欧元的,重要、大型研究机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其机构评价的操作,主要是“由外聘的学术咨询委员会以同行评议的方式展开”,此委员会成员计有550人,95%来自学会外部,60%来自国外。这些专家经81个研究所推荐后,由学会主席聘任为任期6年的评估专家,“一个研究所的专家8人,每个学科方向2人”。专家评估的主要工作是阅读该研究所“篇幅在100-600页”的《状态报告》,并进行为期2-3天的实地考察,最后历时3个月左右撰写书面评估结论。目前,此类评估还将各研究所间的壁垒打通,以大学科方向分为15个领域,开展其所称的“领域评价”。(下,第560-561页)当然,后者实际上就是一种“跨学科”评价了。

只是,对艺术学科更适用的“非文献计量”,也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忽视。(下,第575页)为弥补此一缺陷,澳大利亚“研究评价与政策计划”于2005年经论证提出,表演领域以公开场合演出活动、建筑及设计师以其实际作品、视觉艺术家以展览会和计算机软件、艺术理论从业者以书面著作,作为执行“评价计量”的关键指标。(下,第576页)[10]不过,各国对此最正规的评价对策,还是直接依据相关法律典章,成立专门化、高级别的“国家评价部门”,虽然其更多是针对“机构评价”方面,但实质上又必然涉及研究者评价。所以,比如在美国,评价的执行还可能透过规模化的“民意测验”与“社会实验”等方式展开。只是,尽管也有如此成熟的评价经验,但在处理一般学术成果出版和艺术创作之间的关系时,该国的评价策略同样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两难局面。[11]

至于评价本身的意义,就政府和行政上说,核心目标是与财政拨款、职务晋升等挂钩,而,最早在绝非审慎地、在不区分基础或应用成果的前提下,即引入“科学计量”的,却是东欧社会主义诸国[12]。如果从另外一个层面看,以非政府机构资助的研究者或机构,其对评价的要求并不强烈,所以往往选择的对策就是一定程度和范围上的“定性”手段,或者不评价,或者以将评价要求细则和目录置入“聘任合同”条款等,“隐性评价”的“非对抗式”方法付诸实践。而这,事实上实在严格绝对规范、建立弹性机制的前提条件下,更值得推崇的一种评价策略。其从“隐性知识”及其相应能力的角度,[13]初步保证了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中,某些不可忽视的感性因素。也即,并非一定是刚性的“合同”,实际不单可以成为显性评价指标的约束工具,更可以透过酝酿、协商、实验、修订等方式,为“隐形”——或即个性化的研究、评价空间,提供必要的庇护与宽容,实现一种可能的“柔性管理”。[14]

参考文献:

[1]邱均平,谭春辉,任全娥,等.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理论与实践(2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大椿,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 22900-2009)[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等.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2003年9月20日发布、施行,国科发基

字〔2003〕308号)[DB/OL].http:///fggw/zfwj/zfwj2003/200512/t20051214_54941.htm.

[5]陆根书,杨兆芳.英国高校科研评估的特点及启示[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8(1):78—79.

[6]张育贤.论高等艺术院校的科研创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5):188.

[7]卜 卫,等.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8]邓 涛,梅建新,赵伟军.大学艺术学科核心竞争力的评价及实践[J].设计艺术研究,2011(5):96.

[9]刘贵华,柳劲松.教育科研评价的中国难题[J].高等教育研究,2012(10):26—27.

[10]顾丽娜,陆根书.澳大利亚科研评价体系介绍[J].理工高教研究,2006(1):50—51.

[11]吴建华,邱均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之国际比较研究[J].评价与管理,2008(1):29—30.

[12]朱少强.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综述[J].评价与管理,2007(4):40.

[13]李 虻,陈达波.音乐科研能力中隐性与显性的分类及特征分析[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1(3):135.

[14]王谷香,肖 凭.科研柔性管理机制建设与实证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2(7):66—68.

课题来源:本文系2013年度中国美术学院院级重大招标课题《国际国内艺术学科科研创作评价体系研究》成果[编号ZDZ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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