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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8:56 浏览数: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认识以及对于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理解,它进一步提出了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和改革完善的途径。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得现行财税体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更新转移支付制度。

国际市场上,以美国为例,其转移支付制度与其政府的组织架构是相适应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因此其转移支付制度也是与联邦制相适应的三级财政补助模式。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另一种是特殊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出是按照政府间不同层级的财力差异与支出需求的差异,并结合各个地区之间不同的影响因素,按照统一的公式转移财政资金来消除政府间财力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特殊性转移支付是相对于一般转移资金而言,主要特点是为了帮助下级政府完成特定的项目或者达到特定的目的,内容包括专项补助与分类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比特殊性转移支付支出小,而且持续下降。

一、调整转移支付结构

虽然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较前几年来说,有了很大的改进,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促进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就现在的新形势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来说,这个现状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要从两方面完善:一方面,要减少税收返还的支出比重,把这部分钱转移到均衡性转移支付上,以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另一方面,对专项转移支付要取消功能不清、绩效不高的项目和合并结果趋同、规模较小的项目,应根据新经济形势的需要,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一)规范资金的分配标准

从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即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效果角度来说,均衡性转移支付能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而其他的转移支付很难达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用“因素法”来确定分配标准,其他的转移支付则是用“基数法”来确定的。为实现转移支付目标,应当在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中,更多地应用“因素法”,减少“基数法”的使用范围,逐渐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二)加强转移支付信息库建设

以“因素法”的公式设计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经济、地理、人口等,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搜集信息,确保公式的科学合理,就必须确保搜集到的数据具有准确性、及时性。这样一来,就需要推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拓宽信息的覆盖面,建立专门的信息搜集机构来分析搜集到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且这样可以降低决策成本。信息库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尽快实行,还要尽快把科技进步取得的新成果应用到这项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法制化建设

转移支付从形式上看,是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资源分配的问题,需要做到公平、规范,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保护。加快法制化建设,不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减少权利的重叠和因划分不清带来的混乱。其次,提高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地位,提高法律效力,增强其约束力。最后,由人大专门制定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律,确定资金来源、分配方法、奖惩机制等,确保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与效率。

(二)加快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预算体系

针对我国转移支付监督困难的状况,应当建立监督体系,而监督体系的建立又需要有依据的准绳,那就是预算体系的建立,因此,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预算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减少因为规范模糊而带来的资金浪费和一系列的困难。

三、渐进改革,逐步完善各项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框架内,依托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而运行的,受到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总体改革的一部分,同时受大体改革进度和其他各方面实行程度的影响。因此,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在诸多的约束条件中找到最优的方面,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不能因为改革不当而造成一系列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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