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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10 08:39:41 浏览数: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是平衡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 用以实现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转移支付的现状,以及国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的地方作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权; 事权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用有:补充地方政府财力,保障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对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国家,其财政集权的特征比较明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重要性较大。若是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则地区政府财力差距明显,财力薄弱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则跟不上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对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调节地域经济差异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数逐年增加。200年,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总额22005.68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20%;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总额是48037.64亿元,比上年增长5.8%,并且持续六年的年均增速达到17%左右,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占中央财政支出68509.39亿元的70.12%,比199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16.5%提高53.62个百分点。可见中央逐渐加强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调控有深远的影响。

( 二)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结构图12013年中央财政支出结构图

上图显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占比7%,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占比为63%,其中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对地方的财力补助,用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目前,中央致力于教育、社会保障、“三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

2013年,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为26626.9亿元,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额的62%。

二、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介绍

德国实行分权制的财政制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均享有独立的财权和事权。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均等化”为核心,宪法规定公共物品在全国的提供要保持一致性,同时实行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政转移制度——联邦政府对各级政府进行资金补助,财力强的州政府对财力弱的州政府直接转移支付。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横向转移支付,根据税收收入能否满足州政府需求来区分州政府财力的强弱,由相对高收入地区对贫困州补贴财政;税收共享,所得税与法人税由联邦、州均等分享,对增值税实行二次分配,充分体现均等化效果;联邦补充拨款,对于财力异常贫困的州政府实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英国是单一制国家,其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收入主要以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地方自主性收入如营业税、市政税、公共服务费等只占财政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以此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掌控。英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以拨款公式决定的财政补贴,为保障地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公式化补助;对于公式化补助还无以解决的地方政府,实行铁定补助,即特定公式化补助;以加强中央政策意图的资金投入,即专项拨款。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性过高

目前,由于现行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地方事权大、财权小。税收是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地方的两大税种为例,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增值税75∶25分成,所得税60∶40分成,因此,营改增更是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之间的矛盾。当地方的财权不足以满足履行事权的基本要求时,就会导致地方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过高,自身抗风险能力下降; 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够明晰,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难易切合地方的实际需要,加上中央财力有限,也无法满足地方的全部需求,使得地方财力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二)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分税制的主要意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虽然中国初步建立起了分税制的框架,但尚未成熟,仍需完善与规范。中国的税制一直在改革,地方的税收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而且在税收的立法、征管、遵从上存在很多风险,并且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三) 转移支付效率低下

首先,财政转移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涉及中央多达37个部门的审批与管理,这样不仅效率低,还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统一的标准、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且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监督、审查与专业化管理,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合理利用转移支付资金;再次,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分配方法不规范,法制性差的问题,政府间转移支付需要立法的保障。

四、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有利于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还能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深化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调整转移支付结构,改变转移支付运行模式,并通过配套改革来保障制度的变迁。

基于本文分析结果,做出如下建议: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支出责任匹配相应的财力,寄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自主权,以增强地方做大做强自身财力的积极性,进一步调整及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二、采取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能提高地方可支配财力,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产生巨大促进作用。三、以立法保障财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以实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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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伟.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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