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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群体性事件

发布时间:2022-02-25 09:25:06 浏览数: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渐呈现,并以人民内部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深入探究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原因及提出合理化解之道等问题,对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市场经济体制;矛盾

1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群体性事件”对于政府、媒体、专家学者和普通百姓来说,并非陌生,究竟何为群体性事件?简而言之,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中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引发,一定数量的群众临时聚合形成并参与实施,通过采取游行示威、上访、静坐等形式来诉求自身某种利益或不满,并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在目前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渐呈现,尤其是在拖欠工资、征地拆迁等方面,利益受损群体易使矛盾集中化,从而形成社会群体间的对立,产生群体性事件。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一个浪尖。从江苏启东到宁波市镇海区反对PX项目事件,各类群体性事件不绝于耳,已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2 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

2.1 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群体间的冲突

我国正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期,在共同富裕的总原则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从而导致不同部门、不同人群的利益、收入差距悬殊,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逐步显现。据统计,收入最高的10%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上升至23倍,过大的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长期持续下去造成不同利益群体贫富分化。2009年基尼系数已达0.48,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这造就了一些新的弱势群体。马克思主义观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社会分配不公造成百姓的经济基础得不到满足,其心态也随之失衡,偏执地认为社会全面不公正。旦凡有风吹草动,便立马聚集发生群体事件。

2.2 公民意识的日益觉醒与现实民主制间的矛盾

随着 “以人为本”“主权在民”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然而,现实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治的制度化水平低,缺乏参与的渠道和程序,导致街头政治横行、群体事件频发。如2009年湖南的石首事件,在死者家属和政府部门长达30个小时的抢尸、护尸过程中,酿成了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警民冲突。政府处理事件的违规与公信力遭到质疑引发了群众的信任危机,从而导致了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负面效应。2012年的9月18日保卫钓鱼岛的游行事件中,也发生了打砸抢烧事件。本来保卫钓鱼岛,保卫我国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群众上街游行是一种爱国情感的直接表露,但是在游行中,不乏有很多人群是由于自身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而社会又缺少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很多公民有冤无处寻,从而造成了内心的积怨,借游行之机,上演打砸抢烧的剧目。究其原因,除了部分群众的心理问题之外,更多的是由于现今政治体制与公民表达自身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走向极端。

2.3 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与部分公民心理失衡间的矛盾

伴随政治、经济、社会的变革,新的生活方式和交际手段正冲击着旧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可能加剧经济社会领域的公共风险,成为群体事件爆发的诱因。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虽常有活跃分子的策划与煽动,然而大多数参与者则是非正式群体的临时偶合,相当部分的人群在事件初期持观望态度。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激愤情绪渐渐被渲染,观望者转为支持或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盲从心理。在重庆万州事件中,一场街头碰撞引发的小纠纷汇聚了数千与当事双方无任何关系的群众的参加,盲目起哄支持弱者,并最终发展为打砸抢烧事件,究其深层原因,是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与部分公民心理失衡间的矛盾在作怪。

3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法

新时期大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与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因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3.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

从根因上讲,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仍是由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引起。就当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而言,要保持现代性获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借鉴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中“强大政府论”的观点。坚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促使我国真正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

3.2 提高干部素养,紧系民心

毛泽东曾指出,“发生闹事的最重要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要从本质上消灭闹事,必须坚决克服官僚主义;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立场问题是最主要的,这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对于这些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干群矛盾的尖锐化。因此,广大干部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紧系民心,才能缓和干群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3.3 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

法律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仍不成熟,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但是光靠法律冲裁是不够的,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也离不开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利益协调机制中,首要的是形成多元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此,我国政府应鼓励建立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并创造条件以便于它们的利益表达。这样,既有利于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又能把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等社会利益分化的极端现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矛盾、缓解群体性事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3.4 关爱弱势群体,增强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

弱势群体的凸显是改革中的新问题。正确对待弱势群体,首先要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这不仅需要政府的扶持,也是需要全社会的帮助,更需要社会强势群体的出力。其次,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应有的合法权利,让其充分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相关的社会政策,为其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实现社会公平,事实上是指社会强势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差别对待,因此社会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从而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先富帮着后富,一起实现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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