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辞职报告>

中国教育法律体系近代化轨迹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2-03-06 08:51:39 浏览数:

[摘要]摘要 中国古代教育和近代教育有很大差别,“学而优则仕”,“学”与“政”的高度统一,虽适应中国古代传统“重农抑商”的农耕经济和乡土社会,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自然科学内涵,加之后期科举考试制度设计渐趋程式化,对社会生产实践尤其是工商业和科技的发展贡献甚微。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伴随着西学东渐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国产生了启蒙教育思想。在晚清,近代科技与教育甚至被统治者提高到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改革的先锋地位。20世纪前后,政府开始自上而下的教育法律制度改革,引进西方教育法律制度,颁布学堂章程等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规范近代学校教育。通过教育法律法规以国家干预的形式推进中国教育的近代化转型。

[关键词]关键词 教育法律;近代化;晚清;民国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 G5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2006808

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教育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型,与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相伴而生,中国近代教育法律制度经历了半个世纪的近代化历程。从晚清预备立宪新政改革开始,到民国初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壬子-癸丑学制”教育新政,到北京政府的“1922学校系统改革”新学制,再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对近代中国教育制度的基本定型,包含教育体制、教育制度、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等等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实现了与西方近代教育法律制度的接轨,基本完成了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近代化转型。

一、传统中国教育思想及法律制度的吸收

(一)传统文化教育思想的深层影响

中华上下五千年有着尊师重教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古老的中华文明有着深厚的治学根基,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教育与文化在中国古代水乳交融。教育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道德文化、公序良俗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教育活动和机构等内容均有制度规定,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了文化教育载体的制度化。从周公制“礼”、以礼为教化和规范的根本,到孔子关于“仁爱”的主张以及同时期关于哲学认知、治国方略和法律思考等形成的百家学说争鸣,到以法家思想发达的最早封建帝国秦朝的统一,再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形成的封建儒家礼教大一统,到魏晋士族的极端化发展,再到隋唐关于九品中正科举考试选任文官制度的系统发展,以及宋至明清对科举制度的继承甚至畸形发展。中国古代古老的农业文明和社会生态系统、宗法伦理等级和家族观念以及天人合一理念的完美结合,催生出与文化主流思想相吻合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学思想和为政治统治培养士大夫或官员的教育思想。

中国古代儒学文化传统和文化教育思想对古代教育法律制度建设有重要影响。从文化教育与政治法律的关系视角,传统教育思想强调更多的是“学”,而为学的形式更多的是“师带徒”,聘请师傅到家开展一对一抑或小规模的家庭学堂,或者师者招收少量学徒在师家传授,逐步发展到私塾及书院。教授的内容主要是与社会主流思想文化相挂钩的名著典籍,当然除了知识的传播也有技能上的传承。为学的目标主流是“为士、为官”,也有少量的技能谋生,“学”与“政”的高度统一是文化教育与政治法律关系的形象写照。从教育学、法律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古代在教育法律制度思想上,更多关注人才培养结果,关注选拔考试和官学制度设计;对于教育过程,则不为统治者所关注,因而关于民间的办学主体、教师和学生关系及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规定鲜有。而选拔考试、科举文官和官学等法律制度,从法律渊源上讲更多的是帝王“圣谕”的告令,是宏观文化教育思想层面的“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思想从属于政治统治和君主专制思想,且在内容上多为学生及教官单方义务规范。[1]

中国古代儒学文化传统和文化教育思想对近代教育法律制度的变革也有深远影响。传统教育思想既维系和促进传统教育制度发展,也为近代教育法制提供营养来源,典型的就是改良主义教育思想主张在继承传统经世致用理念的同时吸收西方科学文化知识,其源于明末清初的启蒙教育思想,并在清末的教育法律制度变革实践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在明朝中后期資本主义萌芽经济基础之上的西学东渐,使得当时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尤其是教育方面出现实用主义教育思潮,以黄宗羲等人为代表,产生了中国社会最早的突破传统教育理念、呼唤实用主义的近代启蒙教育思想,他们号召“经世致用”,倡导“实用”和“实行”。以龚自珍、魏源、冯桂芬等人为代表的一部分开明地主阶级,提出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引进西方科学文化,主张重视工商、格致技艺,产生了中国近代早期的地主阶级改良主义教育思想,影响了其后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人的思想和实践。以经世之学吸收西学,渊源的变化加上经济的影响,以西学为内核的新学和改变了的传统经世之学并存。从“通经致用”到“师夷长技以制夷”再到“中体西用”,始终浸染着对时势民生的关注,可见传统教育的“经世致用”思想是宝贵资源,为近代教育法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尤其在鸦片战争失败后,面对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危机,人们开始从人才和教育上寻找原因,八股取士与空谈心性理学导致人才匿乏、国力衰弱的惨痛教训提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教育改造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启蒙教育思潮和改良主义教育思想中关于改革传统教育培养经世致用人才的主张,形成了对教育体制和法律制度改革的舆论压力和思想引导,并最终促成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包括教育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的改革。

(二)传统文化教育法律制度的延继效应

古代中国社会作为典型的农业社会生态系统,教育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官学与私学共同构建了古代教育的基本格局,尽管在总体数量和规模上,官学所占比例颇小,但关于教育法律制度规定更多的则是在官学。政府通过直接管控官学,保障统治阶层的教育内容和方向,对私学的控制则颇为宽松,表面上是放任自由,对社会中下层人才成长过程不予关注,但实际上依然通过把握人才考评和使用标准、程序等在过程终端即出口处严格把控,间接控制人才培养过程和为学的内容。传统文化教育法律制度在晚清时期的延续主要体现在政府对整个教育的关注由“文化+人才”到“文化+人才+科技”焦点的转移,在法律制度规定上,不仅表现在官学形式上的延续和扩大,还表现在教育内容从应急性扩展到科学化,均体现出政府对教育的全面重视和迫切期许。

上一篇:农村薄弱学校合作发展模式再探

上一篇:“文字”何以“上移”?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