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辞职报告>

基于“新危规”运行的我国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2-04-03 09:30:32 浏览数:

摘要:2013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从法制的角度为当下道路危险品运输中明确危货运输企业准入条件,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专用车辆维修,危货车运普货,罐车超载,停车场危货车管理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依据。正是基于新危规的颁布实施,分析了当下危货运输管理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了依托新危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下的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广大危货运输从业者运用法律法规去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道路危货运输 新危规 危货运输企业 相关从业人员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产和生活对危险品资料的需求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都在3亿吨左右, 其中剧毒氰化物就达几十万吨, 易燃易爆油品类货物2亿吨左右, 危险品物流已悄然形成。除运输量上升外, 危险货物的品种也越来越多, 危害特性也越来越复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覆盖了包括爆炸物品、氧化剂、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体、一级易烧液体、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二级易燃液体、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腐蚀物、其他腐蚀物品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列名的所有危险货物。大量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危险货物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形成了一个个流动的危险源, 致使运输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是惨重的。综观当下危险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运人小、散、弱

当下承运危货的企业大多规模小,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 挂靠现象也比较多,真正能提供多品种、大批量专业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不多。另不少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自产自运,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能力组建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变相地造成了当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小、散、弱。

(2)托运人法律责任缺失

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7月1日通过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危规)指出: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货。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这一条款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下承运人小、散、弱的现状,跟托运人法律责任缺失有关系。加强危货运输管理应该从托运人的货源源头管理入手,过去托运人只看重承运人的低报价而不去考虑其实力和资质,是导致目前该行业管理水平提升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目前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分析来看,事故发生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不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并且不少从业人员也不具有相应专业运输知识导致的。

(3)从业队伍和行业管理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当前该行业总体来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管理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从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让相关从业人员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装卸操作规程、运载途中保管、安全防范、应急事故处置等专业知识。在押运装卸业务忙不过来时,使用不熟悉装卸和押运危险货物的种类、名称、特性、包装要求的人;使用不熟悉装卸操作规程和装卸技术要求的人;使用不熟悉应急处置措施的装卸和押运人。有的甚至使用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人,给整个运输管理业务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有甚者,有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擅自离开岗位,让所押运的危险货物脱离自已的监控视线之外。

(4)车辆技术状况、运输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

有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缺乏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方法和措施,不能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程度。企业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 缺乏有效的教育、监管、激励、奖惩机制。企业往往忙于事后的事故处理, 疏于事前的安全教育、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事故的防范等等。

(5)危規运输企业异地运输不备案,驾驶员不能做到随身携带安全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指的是危货运输业务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该企业注册地市域内。据调查,现实中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及时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的企业比比皆是。这种因行业监管缺失的违规现象,给不法危货运输人钻了很多空子。另一方面驾驶人员不能做到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6)重大节假日上高速公路危货运输问题突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不能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不能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导致一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大量无辜,损失涉及面因人为因素而被放大。

总之,危险品货物的运输是复杂的,与普通货物运输相比,具有业务专营、车辆专用、人员专业等特点,要做好危险品运输,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实现危货运输效益,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危货运输制度。今年刚颁布实施的新危规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值得广大从业队伍认真学习领会运用,现阐述如下: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我国《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规》第八条也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两条具体法规的出台强制敦促广大从业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就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本次新危规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广大从业企业应该谨遵执行。

(3)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专项考试制度和豁免制度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都极其严重。为此新危规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从源头管理抓起,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原“危货”资格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资格认定。同样,新《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级别道路危货运输要求,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要求)。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其他诸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危化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危化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从业者提高了外援帮助的依据,最大限度地控制降低事故损失。

除了上述从制度上去完善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外,针对上文分析的当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依托新《危规》从以下方面着手,去改善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实现运输管理的效益。

(1)调整和细化对危货运输专用车停车场的要求

包括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强调停车场地的设置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进一步明确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位置。

(2)从运输源头抓起,保证载货罐车不超载

做到“一车一罐一品”要求,为保证罐车不超载,可按公式计算:罐车核定载质量(kg)≥罐体容积(m3)×许可运载液体危险货物的密度(kg/m3)。做到载货罐车在核定范围内装运。

(3)专用车辆维修应对口管理

根据新《危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这一条企业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4)危货车运普货应区别对待处理

《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严格常压罐体检验记录

《危规》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危货运输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装卸管理人员

《危规》第四十二条规定: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总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根本在于管理。必须从宏观上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制管理和制度建设,从微观上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全面全员管理,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效率与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Z].2013.

[2]孙伟,刘伟.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思路与对策[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4).

[3]曲衍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物流技术,2010,29(1).

上一篇:铜罐驿:长江边的百年守望者

上一篇:关于进口煤激增对传统煤炭港口服务结构影响的思考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