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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

发布时间:2022-04-03 09:29:56 浏览数:

摘 要:广西内河港口大发展过程中凸显港口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为筹措资金,促进港口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实际,从历史沿革、法理及水运物流成本分析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的必要性、可行性,探讨提出新时期既切合广西实际又符合法理的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的建议或措施。

关键词:港口 货物港务费 统收统支 征收主体

引言

港口的建设、维护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货物港务费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收取货物港务费可以弥补港口建设、维护资金的不足,但会增加一定的物流成本,削弱水路运输成本优势。本文根据多年经验统稿的相关专题报告整理而成,重点分析广西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征收使用的措施。

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的必要性

1、打造西江亿吨黄金水道,形成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的需要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 “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以来,广西内河港口步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港口生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随着广西西江黄金水道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沿江工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广西内河港口发展的速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广西内河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5亿吨以上,形成以贵港、梧州、南宁主要港口为核心,百色、来宾、柳州、崇左等地区性港口为重要补充,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保障有力、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要形成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2、弥补现阶段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需要

广西现阶段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二是地方财政资金;三是民间资本投入。目前广西水运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并未得到突破性的进展,只有少量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和条件较为成熟的经营性港口,基本没有民间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弥补现阶段广西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极为必要。

3、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的需要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水运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投入相应的建设资金。近年来,由于财政资金不足,广西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直接导致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服务效率得不到提高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阻碍了港口事业的快速发展。在打造西江黄金水道等决策背景下,“十二五”成为广西内河港口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广西内河计划建设经营性港口共投资112.64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8.17亿元。计划建设便民码头824个,总投资11934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7155万元。加上内河港口支持保障系统规划建设投资2500万元,“十二五”期内河港口建设(含经营性港口、便民码头、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共需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9.13亿元,而广西属欠发达地区,可用财力有限,要解决如此巨额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急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是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

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的可行性

1、征收货物港务费有法规依据

2003年《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明确 “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2005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交通部第8号令),以部门规章形式重新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的港口),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由负责维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的单位,按“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1次货物港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内河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比照本规则办理”。随后颁布施行的《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对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此外,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多次进行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了不少收费项目,但该收费项目一直予以保留。

2、征收货物港务费有事实根据。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高等级内河航道和主要港口的20个省(直辖市)中,有17个省征收货物港务费,且大多数省份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根据实地调研及函调,贵州、湖南、湖北、重庆、浙江、广东等省(直辖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的依据、范围、对象、标准、主体、性质、使用管理等情况大同小异。

广西内河港务费征收与使用建议

1、统收统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负责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如港口公用的航道、疏港道路、锚地、公务码头、信息系统等)的维护和管理。一直以来,广西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对于符合港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自治区重点港口项目,需要重点安排资金;对于水运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特别是便民码头建设等民生工程,也要保证一定的资金投入。资金筹措压力巨大。因此,只有统收统支内河货物港务费,才有利于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内河货物港务费的作用,使其起到扶持引导港口建设和维护的作用,有利于广西内河港口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各港口的协调发展。此外,从广西水运规费征收的历史经验来看,凡没有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票据、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规费,普遍存在征收标准随意性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导致征收管理难以规范,水运规费征收盲点较多,偷费、漏费、逃费行为难以查处,都会引起社会质疑,损害行业形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为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议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

2、明确征收主体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 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按以上规定,征收单位可以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港口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这已明确了自治区港航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事实上,广西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是港航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因此,为了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和统筹使用,促进广西内河港口的统筹规划、合理建设、协调发展,建议明确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作为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

3、明确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货物港务费全部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于广西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港口码头设施简陋,形成规模的港口码头不多,特别是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相对比较薄弱。如前所述,“十二五”尚需建设便民码头824个,总投资11934万元,便民码头是非经营性质,需要财政性补助7155万元。其次,为加强广西内河港口管理(特别是港口安全管理)和提高港口公共服务水平,需要加强港口信息、网络等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计划投资2500万元。再次,根据《广西西江黄金水道建设规划》,为吸引各方企业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需要筹集资金补助配套建设进港铁路、公路等公益性交通设施,以保障港口带动沿江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从广西内河港口、沿江经济带发展的需要出发,建议将内河货物港务费使用范围作出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锚地,进出港公路、铁路,公益性码头(便民码头),港口支持保障系统等公用、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二是内河港口事业发展性专项支出。

结语

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有法规依据和事实根据。广西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后物流成本增幅不大,不会影响水路运输在交通综合运输体系的竞争优势,政府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开征内河货物港务费,促进广西内河港口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自治区人大十一届33号)

[5]《西江黄金黄水道建设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0]1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桂交计划发[2011]141号)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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