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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仰背后的“信仰”

发布时间:2022-04-12 08:41:21 浏览数:

对于企业信仰的理解,“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信仰背后的内容。因为人包括企业人都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对企业信仰的认知和实践都离不开这个大背景。这意味着,从较宽泛的视角看:对本土资源的重视和发掘,有助于形成富有特色的企业信仰。

譬如宗教信仰。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刘光明告诉《中国企业文化评论杂志》:“企业信仰与宗教信仰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在国外很多企业和专家给企业信仰的定位就是企业宗教,用宗教信仰中的神圣感和意志力导向企业和员工,产生的力量将无以伦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别高估了这种联系的密切度,提出:“公司信仰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完全的宗教。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是宗教体系构成的核心因素,而公司信仰则是现实的,是基于公司这个前提概念的。”同心动力的总裁孙兵,就持后一种观点。孙兵在回复《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的邮件中称:“一些企业的老总,把自己信奉的宗教信仰带到企业,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这样就是公司宗教,就是一种片面的泛文化认识。”

又如法律信仰。通过对一些世界知名企业的研究不难发现,企业信仰在某些方面暗合法律信仰。例如,以“关怀和尊重每一个人,时刻维护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为价值观的“惠普之道”,暗合了以“保障人、尊重人、颂扬人、赞美人、肯定人”为主要内容的近现代人权主义和现代法治精神(理性化的人的精神)。通过对法律信仰的研究我们发现,企业信仰暗合法律信仰是历史的必然。法律信仰和企业信仰同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然要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现代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具体参与者,企业信仰必然最直接地反映经社会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法律信仰反映出公民对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评价,其中公民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评价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决定了整个法律信仰体系。由此可见,法律信仰通全体公民对法律的评价间接地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企业信仰暗合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说明某阶段某种社会形态下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且为公民所广泛认同。资本主义法制社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法治应“市场”要求而生,市场在变法治的内容与精神也随之改变,在长达千年的法治化进程中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道德准则相互冲突、融合、转化。至此,平等、自由、人权等观念无论作为法律信仰、企业信仰还是社会意识都已经深深植入人们脑海之中。

在中国,除了宗教信仰、法律信仰之外,儒家思想也是企业信仰重要的“文化根源”。“入世有为”、“以人为本”、“为政以德”等思想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含义和思想根源。“天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儒家这种对国家、社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已深深扎入每个中国人的灵魂深处。因此,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企业绝不会以赢利为唯一目的和准则,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目标——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报效国家,奉献社会等等。例如,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一生都在倡导:“企业要对国家、对社会要有明确的贡献。”

而在一些比较崇尚合作、团队价值的社会,企业信仰与社会责任与之间的关系很受重视。日本有不少大企业称,他们从不会把“赚取利润”的目标放在首位,他们更多地强调企业的责任,强调企业对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所负的责任,如日本丰田汽车明确提出:“尊崇佛教,心存感激,为报恩感谢而生活。”

除此之外,在中国讨论和实践企业信仰,同样不能忽视“无信仰阶层”的存在。在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真正信仰佛、道、儒“三教”的,仅限于少数知识分子。在中国历史上,宗教一直未与政权相结合,没有呈现西方社会那种“政教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使得中国普通百姓长久处于“信仰真空”状态。这也是导致中国现阶段“法律信仰的虚无”(钟明霞《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的文化症结。因此,想要使“企业信仰”为企业所有员工所认同,必须正视“信仰真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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