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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贷款口径调整对地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10 08:41:35 浏览数:

【摘要】2015年,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口径进行调整,同时就准备金和利率政策做了暂时性规定,本文试图从财务会计视角分析政策调整对地市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就政策调整后如何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存贷款口径 调整 地市商业银行 影响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它们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与一般性存款一样,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负债类别。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标准,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计入存款和贷款。为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保证统计口径的科学性,准确反映存贷款总量和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调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就存贷款统计口径和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和规定。

一、政策调整的基本内容

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存贷款利率均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政策调整对地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玉溪辖区23家商业银行(其中地方法人机构12家)情况看,发现政策调整前后商业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变化不明显:2015年2月末,玉溪市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款项为19028万元,仅占各项存款的0.16%,较政策调整前2014年末减少1921万元,减少10.1%,商业银行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政策调整前后均为零。从财务会计视角分析:

(一)资产业务方面

从玉溪辖区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为保险类金融机构,资金比较充裕,政策调整前后,辖区无一家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贷款申请,这也是玉溪辖区商业银行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政策调整前后均为零的原因。但从全国看,辖区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通过货币市场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了资金。如,2015年2月末,玉溪辖区2家全国货币市场成员通过逆回购方式向证券期货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资金余额21.29亿元,加权平均利率5.54%,资金归属于“买入返售資产”统计科目。

(二)负债业务方面

1.资金价格是影响商业银行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关键因素。在一般性存款利率受管控,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虽然暂时不用缴存存款准备金,但相比一般性存款而言,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自行约定存款利率,在商业银行存款成本偏高,玉溪辖区23家商业银行中仅5家机构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从测算看,以2014年末农村合作银行吸收6月期1亿元的个人存款为例,利率为3.03%,需缴存14%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资金收益率为1.62%),其余部分收益率至少要3.30%才能覆盖资本成本,即每吸收1亿元3.03%的个人存款成本,可以吸收0.86亿利率为3.30%的同业存款,2014年全年6月期日均Shibor利率为4.86%,吸收同业存款比吸收基准利率定价存款实际成本高156个bp。在实际操作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还要抬高存款利率,意味着尽管考虑了同业的不缴准优势,成本仍然偏高。

2.信贷规模调控是影响商业银行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暂时性因素。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央行实施信贷规模调控,2015年2月末,玉溪市总体存贷比为66.8%,12家地方法人机构(2家村镇银行除外,因其开业5年内不受存贷比监管约束)中最高为67.5%,离75%的监管红线尚有距离,在目前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大背景下,银行的信贷投放也更加谨慎,暂不需吸收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来降低存贷比。

(三)经营业绩方面

此次存贷款口径的调整,近期来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暂时不需缴存准备金,将释放一定的流动性,同时因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仅为1.62%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收益空间,商业银行吸收活跃在同业市场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为各项存款,将丰富商业银行的负债资金来源,对由于货币基金等的快速发展,一般性存款科目搬家,造成的银行存贷比压力有缓解作用,能降低银行业的存贷比,潜在提高放贷额度,可以增加银行的资产收益。中长期来看,将提升以市场化利率定价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在银行负债的占比,对银行的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银行适应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经营成本变化,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平稳过渡。

三、相关建议

(一)监管部门方面

1.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若按照一般性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准备金,会造成银行业流动性趋紧,降低银行资产盈利水平,因此,建议未来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3个点进行对冲。同时根据不同商业银行业务特点,结合流动性等指标,对商业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实施动态调整。

2.随着投资渠道的多样化,未来储蓄存款的增速还将放缓,商业银行将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负债业务,银行负债成本上升,信贷规模调控,将间接推高企业融资成本,建议银监部门放松存贷比指标的管控,央行适度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加大信贷资金的投放,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现行人民银行定向调控支持“三农”、支小业务的政策,以及银监存贷比监管时剔除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定向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二)商业银行方面

1.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优化配置灵活多样的资产结构,加强提高流动性管理精细化水平,不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增加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的测算,提前应对或将上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带来的市场流动性趋紧风险。

2.加大存款组织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加大存款组织的激励力度,加强产品创新,充分挖掘自身的服务能力,以此增强客户黏性,增强存款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充分利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政策,丰富市场化负债产品,积极稳健开展理财等中间业务。

参考文献

[1]《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5.01.

[2]《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调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4.12.

[3]《统计口径调整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金融时报》,2015.01.16.

[4]《央行发文调整统计口径——存贷款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经济日报》,2015.01.16.

作者简介:汤茂洋(1976-),男,汉族,湖南攸县人,会计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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