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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9 08:43:44 浏览数:

人和自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不断从自然环境中获取资源,改变自然地理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从自然中获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速度,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水污染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我国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大众正视水污染的严重性,积极地防止和治理水污染。本文通过分析水污染现状,通过3个法律案例,讨论水污染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公众的法律误区。

一、水污染的现状及山西水污染的现状

根据世界水论坛提供的联合国水资源世界评估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天约有数百万吨垃圾倒进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废水会污染8L淡水;所有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废料、金属、肥料和杀虫剂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仅有5条水质勉强能用。

在中国,水污染问题同样很严重。46.5%的河长受到污染,水质只达到四五类;10.6%的河长严重污染,水质为超五类,水体已丧失使用价值;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水污染正从东部向西部发展,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散。

山西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水污染形势异常严峻。全省96条河流断面中,水质优良的断面仅46个,占总数的47.9%。其中,省内最大的河流——汾河,水量不断减少,部分河段河水黑臭,而沿河的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对于水污染法律体系的建立

水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已经被明确提及。1984年,为防治水污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水污染防治法》又经过2008年、2017年两次修订,使水污染防治在行政手段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在民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并将举证责任倒置,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大了侵权人的诉讼风险,从而使侵权人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环境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环境侵权上升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使程序正义伴随着民间环境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第六章第六节整节的篇幅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使因违规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够用最严厉的手段进行制裁。

国家通过制定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水污染行为的同时,国务院也针对水污染出台了水污染防治的细则,环保总局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数个国家标准,使水污染防治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公众对水污染案件的法律误区

尽管国家制定了如此多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来引导大众防治水污染,但仍有许多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而触犯法律。笔者通过以下3个案例分析公众对水污染的误区及因误区可能造成的后果。

案例一:通过渗坑违法排放餐具清洗废水案。

2017年5月,北京市平谷区环保局对辖区某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洗碗等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东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平谷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在本案中,餐具公司将废水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其负责人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三项之规定会被处罚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而废水长期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使污染物随水不断渗入地下的含水层,造成地下水污染,污染后的地下水又会被人们利用,进而危害到人的身体健康。

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显的格外引人注目。被告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系直接的污染者。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则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均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监测费用等损失合计41207354元,如此巨额的赔偿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实属罕见。同时也说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并不是没有具体的被侵权人便无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公益组织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的。

案例三: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自2006年10月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并在2010年7月3日、2010年7月16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汀江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经鉴定,仅鱼类损失就达人民币2220.6万元。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并判处了相关自然人三年以上的刑期。在本案中,由于发生污染事故,造成了水体的污染,已经妨害到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以刑事的处罚,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不正确甚至是恶意的生活行为和工业行为都能造成水体的污染,这便是水污染原因中的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而与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一样会引起水污染的原因还有农村面源污染,土地的大量施肥、农作物的大量用药、畜禽养殖会产生大量的氮、磷、钾等元素,在将含有这些元素的物质作用于土壤中时,元素的被利用率极低,大部分元素会在降雨时随波逐流,最终汇入江河湖海或者渗入地下水,从而造成水污染。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可以分为上述的城市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但究其主观原因,还是大众对水污染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触及到法律问题。通过笔者的分析,任何心存侥幸的行为都可能将水体污染进而触及到法律。所以,政府应当正确引导大众认识水污染的严重性,加强地方人大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针对地域特征制定出切实可行且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并且加大执法力度,让大众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中的误区并加以改正,将水污染的防治落到实地,使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作者单位: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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