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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02-26 08:40:05 浏览数:

摘要:随着我国在押犯数量逐年上升他们的亲属,尤其是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是近几年来在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趋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对这一群体的救助方式,并从法律制度完善、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和依托学校教育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现状;对策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司法部统计,截止 2006 年,在我国入狱的156 万服刑人员中,有未成年子女的人数在 46 万左右,他们未成年子女总数超过 60 万,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中必然存在一部分因父母服刑受到影响而需要得到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然而,司法部的调查报告却显示他们中的 94.8%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被定义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无论其是已婚生育或是未婚生育)。”[1]本研究所关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指其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服刑的这一突发事故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长期缺乏照顾,他们很难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其提供适当的救助,使其恢复社会功能,保障其权益。

社会救助的概念主要是侧重在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内容、性质、筹资方式上面。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主要是指国家靠税收以现金的形式救助一般贫困群体;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救助主要是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以实物为主派发给最弱势群体。在中国,现有文献中学者们对“社会救助”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点重要因素:“第一,社会成员因遭受一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第二,这些事故的产生导致了个人生理、心理等方面产生问题,从而使个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状态。第三,个人基本的权益不能履行,从而由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的救助和扶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2]可见,我国学者对社会救助的定义与发展中国家对社会救助的定义较为相同,注重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本文中所讲的社会救助是偏向于国内大部分学者关于社会救助的定义,即“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不能完全保障基本生活的群体。”[3]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国内外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方式

1、国外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方式

国外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大致分下面几种制度:

第一,家庭寄养制度。这种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很多国家都釆用这种救助制度,这种制度以家庭疗法为主,目的是保障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第二,民间慈善机构代养制度。这种制度也很完善成熟,要求有专业社工的协助,帮助救助这一特殊人群。经济救助制度,欧美等国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些国家的法律有着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没有稳定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领取救济金以获得相应的救助保障支持。[4]

第三,设立母子监狱。在德国、奥地利,法律规定犯罪的母亲可以携带年龄比较小的孩子在监内服刑,
监狱内设置了供母子共同生活的专门区域(包括母婴房、游戏房)。还设置了专门小学,保障随母亲服刑的孩子能够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5]

2、国内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方式

国内救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国家救助。如广东省民政厅下发文件,要求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各级民政部门可将其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送当地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要建立健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网络,明确村、居委会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方面的责任。[6]

其次,救助组织提供的救助。“集中供养型”即儿童村制度,优势在于可以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兒童村内每一个孩子的家庭背景都一样,不会存在歧视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孩子们的自尊心,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目前,我国专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间机构总共十来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民间机构主要有分布在全国10个地方的太阳村、福建省“善恩园”等。

最后,家庭寄养。家庭寄养模式主要是相对于集中供养模式而言的。“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家庭寄养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7]

三、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监狱法》第十九条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出了简单的规定:服刑人员在监内不得携带子女。对父母均在服刑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8]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对刑期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完善政府责任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营造整体社会的良好氛围需要加强民间机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

除了制定符合和出台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相配套的救助政策之外,还要利用好现有的社会救助政策,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现行救助政策范畴,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现行社会救助体系当中,像面对贫困家庭的低保、两免一补、等政策和面对孤儿的补助政策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时候同样可以适用,而在教育和医疗体系方面的支持,如教育助学补助、医疗补助等同样可以应用到该群体。合理利用现行政策可以大大弥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政策的空白,将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结合,完善政策法规中的漏洞,可以大幅度的缓解该群体的生活压力。

2、倡导家庭寄养制度

在国外,家庭寄养制度是比较普及的,西方国家的家庭寄养制度发展比较完备,西方国家社会对于该制度也比较能够接受。这种方式可以尽可能的让失去家庭照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感受到来自“家庭”的关爱,可以让他们更好的在正常家庭中长大。在寄养家庭中,这些孩子有人关心、保护和教育,对于他们出现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可以得到“父母”的关心,让他们可以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这种机制也是最贴近于原生家庭的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救助方式,还原了或者是弥补了该群体本应享受到的家庭关系和生活模式。家庭寄养救助更加精细化,可以最大范围保护未成年孩子,使他们更像是普通家庭的孩子,和正常家庭孩子无异。国家对于寄养家庭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寄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享受国家补助待遇,家养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等,这样在政策和经济上都对寄养家庭和家庭寄养机制有扶持和补贴,这样才可以将该机制延续下去,让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享受家庭寄养机制的所带来的好处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3、依托学校,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

依托学校加强个人品德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与亲情意识培养活动,建立核心教育家庭美德。学校应通过建立助学机制,建立特殊档案,完善课程设置体系,广泛开展集体教学活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融入正常成长环境。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校外社会活动中鼓励和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积极参加,融入团体,培养合群意识。此外,学校还应定期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各项集体活动、比赛,如唱歌、摔跤、画画、下棋等等,借开展这些集体活动,为这些孩子提供融入集体的机会,从而发现自身能力,塑造自我形象。

参考文献:

[1]盛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问题研究 ——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的个案分析[D].大连理工大学,2009.

[2]同上

[3]张小红.江西省弱势群体的社会求助体系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4]冀佳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工作救助研究 ——以河南省新乡市太阳村为例[D].吉林农业大学,2013.

[5]吕晗,韦康,刘熊,康堃.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2).

[6]蒋国艳. 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及其完善[J]. 經济与社会发展, 2015, 13(5).

[7]冀佳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工作救助研究 ——以河南省新乡市太阳村为例[D].吉林农业大学,2013.

[8]付明喆, 王文静, 赵妍桢.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问题研究——以天津太阳村为例[J]. 法制博览, 2015,(28)

本文系北京市教委社科面上项目《北京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区救助模式研究》(SM201510016004)和北京哲学社科规划办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城区儿童户外活动空间的优化管理研究》(14JDSHC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杨娜(1981-),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儿童福利、社区服务、青少年犯罪等。

杨典(1993-),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任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选调生(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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