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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实现教育公平

发布时间:2022-02-25 10:06:52 浏览数:

摘要: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进程中,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民族振兴的基石。本文从教育公平的内涵,分析了当前社会存在的教育不公的现象,并对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和实现教育公平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现代和谐社会 教育公平 社会公平

0 引言

《左传·襄》中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追求着政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都出现过“和谐”这一历史现象,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清代的“康乾盛世”等封建王朝建立的“太平景象”可以说是一种和谐社会,但这样的和谐社会都是“传统的和谐社会”。传统的和谐社会与现代的和谐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前者是以牺牲个人利益换取社会的和谐局面;后者则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能够整合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因而能够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二是前者是建立在少数群体剥夺多数群体,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基础之上,缺乏公平与正义,不能长久,后者则是建立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具有可持续性。

构建现代和谐社会进程中,在建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国防等领域的和谐的同时,追求教育的和谐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民族振兴的基石。而实现教育的和谐关键在于如何促进教育公平,保证人民享有受教育平等机会,同时也是建立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1 教育公平历史沿革和基本内涵

1.1 教育公平历史沿革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它们就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因此,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

1.2 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教育结果公平。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的范畴,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教育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或者缺少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好的教育,公平的教育,就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为多数人提供同等机会、同等优质服务的教育。教育公平必须树立两个基本概念,即“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前者是指人们在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以及性别差异的限定,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接受教育权利;后者是指教育公平和平等,是现代社会政策与教育政策上的一个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机会均等以及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它的主要原则就是在物质、经济、社会或文化方面处于最底层者,应该尽可能地通过教育系统本身而得到补偿。

2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存在的不公平的现象

当前,在我国教育公平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这些问题关系到全社会民生、民意的诉求,已成为建立和谐社会最大的障碍。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国家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津沪地区。大中城市占有国家一流的师资、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人文环境,而广大的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师资匮乏,教学器材和校舍严重不足,国家补助也往往是“杯水车薪”;二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失衡。主要表现为国家教育投入上,重城市,轻农村。好的教育教学设施、师资和管理等公共教育资源流向城市,城市里的孩子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有的大、中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十二年(含高中)免费教育,而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校舍简陋,师资质量差,适龄儿童入学低,升学率低,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且形成恶性循环,老文盲没扫除,又出现一批新文盲。其次城市里少数重点学校和大多数非重点学校又不平衡,造成“择校”之风越刮越厉害。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不公平。比较突出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北大、清华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往往等于几个省的总和,一个湖南户口的学生要上北大,高考分数却要比北京户口的学生多出许多。同时,教育腐败问题的孳生蔓延,社会上的腐败之风同样刮进一向比较清廉的校园。权力、金钱、人情大行其道,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屡见不鲜,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屡禁不止,从而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贫者与富者之间、有背景者与无背景者之间在教育方面的竞争也就更加失去了公平。

3 实现教育公平途径的探究

在任何社会,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教育公平是检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教育不公可以说是最大的不公。因为讲平等,首先应该是所有的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平等的起点。如果许多人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平等的权利,对他们来说还谈得上什么后来的机会平等以及争取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平等吗?当然要彻底解决教育公平问题,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3.1 要强化政府教育职能。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教育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由政府进行主导,加强教育管理,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兼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向贫困、落后地区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给予适当关照。给社会上弱势群体更多、贫困山区更多实际的关爱与帮助。

3.2 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需要打破身份、户口、地域界限,统一考试试卷、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调配专业。破除高招不公平的现象,譬如京津沪等发达地区,教育资源丰富,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优于贫困地区、优于中西部地区,在高招录取线上进行同等对待。

3.3 破解重点学校制度,实行公立私立“两驾马车”齐头并进。随着我国大众化教育时代的来临,国民教育人为的等级划分为一般与重点,实有不妥。事实证明,面向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不但有损另一部分人的教育利益,显失公平,而且容易增强某些人的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允许私立,扶持私立,有利于形成教育界的竞争态势,也可以减轻国家办学的经济负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公立之中分出一般与重点两类学校的做法,对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不公,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

3.4 加强教育立法,规范办学,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困学子上得起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仅仅改革高考招生制度,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款、办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等的改革。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与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各种教育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以完备的法制确保教育的公平。对于贫困学子,政府一方面要主动建立救济基金,给予救助;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成立各式各样的民间教育救济组织,让所有国民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4 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促进教育公平对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4.1 实现教育公平对于树立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公平正义为重要基础和重要前提的。抽掉了这个基础和前提,和谐社会就无法建成,无法持久。教育公平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有了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质量的公平,社会弱势群体才有可能与社会其他阶层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才有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性,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分化的可能,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而不至于让社会弱势群体无路可走,铤而走险。

4.2 实现教育公平对改善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重要意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口。解决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教育公平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近阶段我国把教育公平列在优先发展教育的首位,这就表明,教育公平先行,实现“学有所教”是破解民生问题的关键。

民生问题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社会越发展,民生问题就越向纵深发展。孙中山曾将民生问题概括为衣、食、住、行四要素。而这四要素的具体内容是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改革开放初期,民生问题主要是城乡居民的衣食之忧,解决当时的民生问题也主要是解决人民的衣食之忧,解决温饱问题。经过30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多数城乡居民过上了小康生活,面临的突出问题便是如何更好地满足新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同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时代更显露出教育作为民生之基的重要性。因而,不能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仅仅理解为解决物质生活问题,而应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新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宗旨,不断地全面解决民生问题。

4.3 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人民各方面的基本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首先,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通过保障人民的各方面权益体现出来,诸如,没有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公民不能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治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没有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经济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同样,受教育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教育公平就是一句空话。保障人民的各方面权益,是实现各个领域内的公平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其次,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要求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合理流动,人民利益合理兑现。而这种公平竞争机制的实现,依赖于人民基本权益的保障。这里所谓保障人民基本权益,就是在社会分化中给社会成员留下适当的利益空间,保持社会成员利益满足程度的合理性及社会地位变动的平等性,形成只要通过自己努力,都可获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利益的合理社会机制。

因此,发展教育事业,是保障人民基本的文化权益,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的基本途径之一。教育公平正是实现受教育权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郭元祥.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教育研究.2000.20(3).

[3]杨东平.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教育发展研究.2000(8).

[4]钱志亮.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公平问题.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2).

作者简介:胡少云,男,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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