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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层空间活动立法名称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4-17 09:37:55 浏览数:

进入21世纪后,中国航天事业进一步飞速发展,实现了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发射了探月卫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成果。随后,立法机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认真研究中国外层空间活动的立法问题,普遍认为中国应尽快立法。在讨论立法名称时,是称“航天法”还是“空间法”,有不同意见。笔者将各方意见梳理如下,并在比较分析后提出个人看法。

一 赞成使用“空间法”名称的意见

1.与国际社会的用语保持一致

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外层空间的条约、原则或宣言的中文版,均使用“空间”一词。这些文本都是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经周密调查研究并数次修改拟定的。这些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不仅要接受、遵守条约的规定(除保留意见外),还包括这些条约的名词和使用语。国内立法用语,应与国际社会用语保持一致。

2.与现有国内法律文件相衔接

中国现有文件已经多用“空间活动”。如2001年2月8日国防科工委和外交部发布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公布的《“十一五”空间科学发展规划》等文件中都使用“空间”一词。《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属法规性文件。中国要立法,其名称也应使用“空间”为宜。

3.“空间”是英文space译成中文的多数用语

space有“空间”“航天”“太空”等多种译法,“空间”使用得较多,也与联合国外空委用语一致。从英译汉、汉译英方面考虑,使用“空间法”较好。

二 赞成使用“航天法”名称的意见

1.“航天”含义与“空间”有区别

“空间”是指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由长度、宽度、高度表现出来。就其本义来说,大气层以外是空间,大气层也是空间,地面上一个房间内也是空间。

“航天”是指载人或不载人的航天器在外层空间的航行活动。就其本义来说,是指人类在大气以外进行的探索、开发、利用的活动。从立法角度考虑,一个国家要规范本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从中文文字本身含义的表述,显然“航天”要比“空间”准确。

2.“航天”一词是沿袭和发展了习惯用法

中国人自古以来使用“天空”一词,距地球表面上很远的空间称“天边”“天涯”。这是中国的习惯用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天空”具体作了划分,在地球表面有空气的空间称大气层,在大气层外称外层空间。所以,古代就使用的“天空”一词,现在可理解为下为“空”,上为“天”。钱老(钱学森)进一步提出,人类在大气层以内活动称“航空”,在大气层以外活动称“航天”,所以,使用“航天”一词是对古代用词的沿袭和发展。

3.“航天”一词已被政府和社会频繁使用

1982年,国家体制调整,将原第七机械工业部改为航天工业部,自此,“航天”一词被大量地使用,诸如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局、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航天员、航天英雄、航天功勋奖章、航天精神等等。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和《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一说“航天”,人们就知道指的是什么事情,可以想到有哪些人、哪些事。国家制定“航天法”,也能知道是关于什么事情的法律。航天部、航天局制定航天法应是顺理成章的。所以制定“航天法”与政府和社会的认知是一致的。

4.“航天”一词有利于文字使用的规范

整个宇宙空间可称为陆、海、空、天、宇。即地球表面上的陆地称陆,地球表面上的海洋称海,地球表面上的大气层称空,大气层以上太阳系内称天,太阳系外称宇。

地球表面以上空域的活动分别称为航空、航天、航宇。即大气层内的活动称航空,大气层以外,太阳系以内的活动称航天,太阳系以外的活动称航宇。

军事上可分别称为陆军、海军、空军、天军。天军一词虽然还没有叫起来,但是,在一些文章、会议上,天军、制天权、天基等词不断出现。

5.一些重要意见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8年6月23日接见两院院士时,提出“要发展空天技术”,是指要发展航空和航天技术,这是国家领导人用简练文字“天”对航天的表述。

“航天”一词是钱老在1967年首先提出的,经过几十年的演变,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现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从钱老对“航天”一词的提出,国家要制定航天法,也符合钱老的思路。原航天部老领导、老专家刘纪原强调“航天”一词是钱老提出的,现在社会上都认知“航天”指的是外层空间活动,国家要立法,理应叫“航天法”。刘纪原老部长和航天科技界的沈荣骏、陈达植、胡士祥等专家,给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信,就是建议将“航天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著名科技专家孙家栋在研究国家立法名称使用时表示,“我的意见还是用‘航天’一词为宜”。立法是严肃的、长期指导工作的,其用词用语的规范,将对航天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三 立法名称使用“航天”和“空间”的比较

1.与立法范围内容的吻合性及社会认知度

从中国要进行的外层空间立法的范围和内容来看,根据“航天”和“空间”两个词的本身含义,使用“航天法”名称,比称“空间法”要贴切、准确。广大科技工作者,尤其是从事在航天及其相关战线的人员,以及普通民众,对“航天法”的认知度,可能较“空间法”要高。

2.与国际用语的一致性

国内立法要考虑与国际用语的一致性,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联合国及其外空委使用的中文版的比较,再是从中译英、英译中方面进行比较。

联合国及其外空委使用的中文版,以联合国出版发行的《联合国与外层空间有关条约和原则》一书为例。该书中各个条约及宣言、原则,都有“空间”一词;除在“外空条约”中多次出现过“航天员”“航天器”外,其他各篇中确实没有出现过“航天”一词。但是,除“责任公约”外,从书名到其他各篇没有直接使用“空间”,而是使用“外层空间”。应当说,“外层空间”较“空间”准确。

从中译英、英译中比较“航天”与“空间”两词的使用。“航天”和“空间”或“航天法”和“空间法”汉译英基本是一样的,关键是英译中。英文“space”分别译为“航天”、“空间”,“space law”分别译为“航天法”、“空间法”。英文是同一个词,译成中文形成了两个以上的词,选用哪一个中文词,应视具体事项和中文的确切含义,以及中国社会使用习惯来确定。就中国外层空间立法而言,为了区别于物理上的空间,加上社会认知度等因素,“航天”较“空间”好。因为中国的国内立法,要适应中国情况。中国有中国的叫法,就像汉语中常见到的“航空航天局”“航天员”等,没有人译成“航空空间局”“空间员”。

四 笔者意见

1.中国外层空间立法名称“航天法”较“空间法”更准确

涉及立法名称等具体问题时,国务院法制局审定的《立法学教程》中指出,“确定法律、法规名称的主要意义,是使名称准确、简洁地反映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使使用者一目了然,以利于遵守和执行”,这是确定法律名称时应予以考虑的。

从中国立法要求,航天、空间的中文含义,社会认知度,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名称及其文件使用等方面来看,立法名称“外层空间法”较“空间法”好,“航天法”较“外层空间法”好。

2.立法名称不是绝对的

立法名称只需与立法范围、内容吻合,文字准确、简洁即可。使用什么词不是绝对的。立法中对于一些重要名词,在法律条文中或司法解释中,都会有专门说明,不会造成歧义。

3.立法名称不影响其他名词的使用

立法名称确定后,并不影响其他名词的使用。中国文字本来就丰富多彩,不同含义的名词各有用处,不能互相排斥,也排斥不了。而立法中必须要统一的名词,可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解决。

戚永亮:中国空间法学会,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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