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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层空间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

发布时间:2022-03-11 08:46:16 浏览数:

法律角度首次使用该词至今,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讨论,甚至有了“空间论”和“功能论”两种不同的主张。但自联合国通过《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之后,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签署及国际法协会1968年通过会议决定,外层空间被视为所有在地球轨道上绕行的卫星所能远到的最低点以上的所有空间。本文为了研究的需要,将“外层空间”指定为地球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也就是说从大气层向外无限延伸部分。

人类从事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活动,究其性质可分为商业、军事、政治活动三大类。自冷战结束以来,在国际局势趋向缓和的大背景下,商业活动的色彩逐渐浓厚起来。特别是许多私营企业也逐步加入其中,使外层空间领域的商业竞争更趋激烈。

第二,技术创新。首次提出技术创新理论的是熊彼特。他通过对经济发展的深入观察,提出了创新是经济增长最重要的驱动力的论断[1]。此后,各国学者对技术创新的研究成果涉及技术创新的内涵、主体、源泉、动力、评价指标、效益等各个方面。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技术创新的研究在经历了熊彼特的技术推动说和施莫克勒的需求拉动说之后,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家纳尔逊和温特在《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一书中提出的演进理论,曾为许多研究技术创新的著名学者所赞许。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学者们开始使用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或译国家创新系统)来描述技术创新的问题。纳尔逊的《国家创新系统:比较研究》一书,在对15个国家的创新系统进行了案例研究之后,提出国家创新系统主要包括知识及知识的流动、技术创新的组织与制度等内容。

而国内学者傅家骥等[2]用创新资源投入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倾向、研发能力、制造能力及营销能力等6个评价指标,来评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黄鲁成[3]则提出将R&D总支出、直接R&D总人员、专利数和新产品销售占比等4个指标作为技术创新能力评价指标;李廉水、周勇[4]则专门分析了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长三角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王玉等[5]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也对长江三角洲地区装备制造业54个子行业的资源配置状态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三,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属私权。[6]私权的神圣性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7]其私权属性根源于财产权的性质。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就是个人对其创造的知识所拥有的财产权。[8]对发明人的发明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不让别人搭便车,以达到激励创新者创新的目的。同时,还通过许可或转让来实现发明的价值,促进技术的扩散。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以权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性战略,专利战略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陈美章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表述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将其定义为“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9]他在阐述了知识产权战略概念的同时,还将知识产权战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两个层次。

技术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其中,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圈地运动”,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和长期的威胁,并将从根本上限制我国的经济发展空间。外层空间技术,其领域主要是以航空航天技术为核心,涉及卫星、通信及通信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电子器件和元件、电子计算机及仪器仪表等技术领域。该领域的技术还事关国家安全,一个国家一旦在该领域获得技术上的突破,一般都会被视为绝对机密。如何体现该领域的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利用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依照本国国情做出适当的调整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这种选择对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国在空间技术方面的国际地位是有积极意义的。

本文以外层空间的核心技术领域,即航空航天技术和卫星技术为分析样本,从专利分析入手,研究中国外层空间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中外航空航天专利的对比分析

IPC通常被认为是专利检索和分析必须的工具和指标,航空航天技术涉及的IPC有可能分布于B部(作业、运输)、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和H部(电学)。因此,没有办法通过简短的表达式,对其所有专利进行概括性地检索。笔者曾对与研究主题最为密切的IPC分类,即B64(航空器、航空工业和宇航学)的专利进行了检索和分析。[10]研究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德温特世界专利创新索引(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SM)所提供的专利检索平台,对B64(航空器、航空工业和宇航学)项下2000~2007年的专利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检索。考虑到许多国家在专利公开之前18个月的期限,因此,没有研究2008年至今的数据。研究发现:

第一,从整体上看,2000年以后,中国航天专利的发展趋势与世界航天专利的发展基本保持一致,见表1。

可以看出,中国的航天专利增幅要大于世界的增幅,这表明了中国近年来在航空航天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的力度和重视程度。

第二,从航空航天专利类型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发明专利占所有专利的65%,而实用新型专利占35%,没有外观设计专利。仅从这个数据上看,中国的航空航天科技的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值得说明的是,该数据包括了诸如Airbus等国外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而真正由中国内资企业或个人所申请的专利只占了很少的一部分。

第三,从对比各国航空航天专利的结果来看,目前的情况下依然是美国为第一军团,而欧洲空间局、日本为第二军团,俄罗斯、中国等为第三军团。美国专利数量8 500,占比37%;俄罗斯2 367,占比10%;欧空局5 120,占比23%;日本4 898,占比22%;中国1 722,占比8%。

这种结果大体上与各国家或地区的航天科技投入相对应。当然,专利申请也跟各个国家在空间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以及专利制度相关,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在航天技术领域的投入,无论是以前还是今后都无法与美俄等国的航天投入相比。

第四,从世界航空航天专利的科研机构/公司分布情况来看,全球共有7 899个公司/科研机构申请了航空航天专利。但专利拥有量前10位的公司当中没有中国的公司,欧、美、日的各占三家,俄公司一家。空中客车公司作为世界领先的飞机制造企业,在2000~2007年的航天专利领域拥有1 147件专利,占总额的6.14%;紧跟其后的是美国的波音公司,拥有893件专利,占总额的4.78%。

第五,从专利所属的学科领域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和世界的航天专利基本上保护一致,位于前四个学科的均为工程、仪器仪表、运输和化学。可以看出,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中国航空航天专利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增长,但中国内资公司的发明专利并不多,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在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合理布局技术保护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加强专利的申请保护。同时也说明,外国公司加强了对中国航空航天领域的专利技术布局,它们将构成对中国在该领域发展的最大技术威胁,同时也可能是最密切的合作伙伴。

三、中外卫星专利的对比分析

笔者从卫星专利的角度,分析中外外层空间技术的发展情况时,主要是利用了武汉知识产权局所提供的CPRS专利检索平台,对1985~2007年(考虑到许多国家在专利公开之前18个月的期限,因此,没有研究2008年至今的数据)在中国申请的卫星专利进行了检索和分析。[11]研究发现:

第一,从卫星专利发展的整体态势上看,中国卫星技术创新水平在专利申请方面与外国相比,表现并不十分突出,特别是高技术特点的发明专利并不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当然,除在1999年出现了下降之外,在1985年到2007年期间,中国卫星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从整体上看是逐年上升的,这与中国专利申请的整体趋势基本一致。

第二,从中国内地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之间发明专利的数据对比结果来看,呈现五个特点。

1.在三类专利申请的总量上,内地申请人比外国申请人占有绝对的优势,申请活动要活跃得多。但就发明专利的数量而言,中国内地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只占其三类专利申请总量的42%,而外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却占其三类专利申请总量的79%。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外国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量上比内地申请人占有绝对优势,这也说明了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卫星专利领域技术创新程度更高,也更注重发明专利申请。

2.分析和比较发明专利的年度趋势,中国内地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外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1985~1993年不多,申请行为都不活跃。但在1994~2005年外国申请人和内地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却很积极,相比而言,外国申请人的申请量要远远大于内地申请人。

3.分析和比较申请人类型分布,中国内地的卫星发明专利中,企业申请的、科研院所申请的和个人的数量分别占内地所有发明申请总量的42%、36%,申请量占22%。与此相比,外国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卫星发明专利当中,由企业申请的却占其所有发明专利的94%,由科研院所和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总数只占其中的6%。由于卫星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一般的科研院所和个人对卫星技术是没有能力进行独立实施的,从这个角度上讲,中国内地的卫星发明专利的实施和转化应用程序和可能性要弱于外国。

4.分析和比较申请人的竞争力,内地申请人前10位的,科研院所占六位,而外国申请人,包括艾利森、摩托罗拉、阿尔卡特、高通、夏普等世界知名公司都在中国申请了数量不少的发明专利。美国成为在中国申请卫星专利最多的国家,其次是日本和法国。这说明了以美、日、欧一些高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外国申请人加紧了对中国市场的抢占。这些国家及其企业将在卫星技术领域,构成对中国内地卫星技术研发和实施应用主体的激烈竞争。

5.分析和比较专利授权,中国内地的和外国的卫星发明专利申请,得到授权的占所有被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30%和70%;且中国内地的卫星专利授权率只有22.33%,而国外的却有36.84%。外国得到授权的卫星发明专利申请远远大于中国内地所得到授权的专利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外国的技术整体上看更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外层空间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取向

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为重点,以推动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为目的,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为内容,实现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从战略上讲,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将成果产业化。[12]

(一)加强外层空间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国家要以宏观政策为依据,通过立法来完成知识产权的制度变迁,通过制度规定来保护外层空间的技术创新成果。美国是第一个对外层空间技术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国家。1990年,美国在修改法典时增加了外空发明的条款。在修改的美国法典第35篇(专利)第105条中,就外层空间发明中的发明、管辖和地域作了明确规定。后来这一行动也深深影响了国际空间站的其他成员,特别是欧洲空间局。中国在1997年与法国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的协定》,之后,全国人大又于2006年通过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然而,目前国内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法规还非常不成熟,特别是外层空间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几乎还是空白。我国就在2009年6月5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在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但是,我国并不是一个外层空间的技术强国,而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存度较高,且不是国际空间站的合作成员,如何从战略的高度来制定和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宏观政策制定上,我们要有利于推进科技创新,就要在自主创新的体制建设方面下工夫,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可以肯定的是,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相关的国际空间法律均未明确规定空间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而《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却明确规定:“专利的取得和专利权的享受,应不分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的”。因而,外层空间技术创新成果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不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重点研究外层空间技术创新中的创造发明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就必须充分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例如,日本就曾经在经济发展初期实施过知识产权的弱保护战略,即“追随战略”。这种战略要求知识产权法能够鼓励本国发明人对引进的机械设备进行改进时提供宽松的工业设计审查标准,一般只要求具备新颖性,而不要求创造性,本国企业只要对现有技术进行轻微改进就可以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其专利审查制度也采用先申请后发明的原则;日本还特别歧视外国申请人的申请,往往对其申请长期悬而未决,但同时又极力鼓励日本企业及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然而,随着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在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一体化、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下,凡WTO成员已基本失去了这种发达国家经历过的缓慢“过渡期”和“准备期”。中国在外层空间领域并不是一个技术强国,不可能重复英美等国以极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来维护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经验。唯有采取主动的制度变迁,才有可能在外层空间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三)为使成果产业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以加强对相关专利的研发和保护为重点

在今天,外层空间市场竞争已经分化为两大差距悬殊的阵营:一类是拥有高技术人才、高质量的外层空间产品及服务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它们在这一市场领域占有垄断性地位,可以自由独立地进入太空并开展各种活动;另一类是缺乏高科技专门人才、科学技术落后、不可能向这一高技术领域投入巨额资金的弱国。外层空间及其市场是强国之间的角逐,弱国没有参与竞争的本钱。因而,外层空间市场进入壁垒是非常高的。中国看起来似乎介于两大阵营之间,从战略上,必须坚持自力更生,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一方面,外层空间的技术发展要坚持以自主创新为基本的战略起点。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空间技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与发达国家应以技术换市场为合作的基本方针,而与发展中国家则应以技术换资源、换市场为合作的基本方针,吸纳资金和建立技术转口引进渠道。

考虑到外层空间技术根本区别于一般常规技术,特别在军事上的价值巨大,往往可以作为国际政治活动的筹码,因而,对这类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家秘密、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等保护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专门对国防专利进行专项部署。通过建立和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来着力解决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有偿使用、激励机制以及紧急状态下技术有效实施等重大问题。这个管理机制应渗透至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还要体现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审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解密制度等。

2006年,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将航空航天技术列入国家优先发展的重要技术领域。2007年,国防科工委又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航空航天规划——《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了九大任务。可以肯定,中国外层空间技术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峰,而相关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参考文献]

[1]Joseph A Schumpeter.The Process of Creative De-struction,in 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part Ⅱ,chapter Ⅶ.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1942.[2]傅家骥等.技术创新学[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3]黄鲁成,张红彩.北京制造业行业的技术创新效率评价[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6).[4]李廉水,周勇.制造业技术创新评价与比较研究——以长三角为例[J].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3).[5]王玉,孙慧,吴昌南.长江三角洲装备制造业产业区带实证研究[J]. 财经研究,2005,(9).[6]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7]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2005,(10).[8]张乃根.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4,(1).[10]夏德根.基于航天专利的中国外层空间技术国际竞争力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9,(2).[11]夏德根.卫星专利视野下的中国外层空间技术发展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8).[12]郑成思.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J].航天工业管理,2005,(6).

【责任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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