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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0-10-27 01:15:40 浏览数: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全文如下: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

  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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