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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价值链分工背景下我国产业升级的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2022-04-11 08:57:0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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ڶ*')ڔJ,雖)8@(经营商(耐克,Liz Claiborne等),它们自身并不从事生产活动,主要通过跨国外包生产网络从海外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由于它们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所属关系,因此其治理手段主要是依靠对产品规格、数量和交货时间的严格把控。购买者驱动型商品链主要存在于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Gereffi采用GCC的称谓,并将其划分为生产者驱动和购买者驱动两种类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国际买家在推动全球化生产和分销体系布局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但是商品链的提法不能很好地反映生产链条不同环节的价值创造行为。因此,2000年9月在意大利的Bellagio举办的研讨会上,Gereffi和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一致赞同用GVC的概念替代GCC。2001年,Gereffi & Kaplinsky在《IDS Bulletin》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价值链的价值”(The Value of Value Chains)的特刊,就GVC的治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总结,至此GVC的理论框架基本建立。

(二)GVC治理类型

按照Jessop(1998)的定义,治理(Governance)包涵两个层次的涵义:(1)关联活动任意形式的组织协调机制,包括:市场交换(anarchy of exchange)、组织层级(organisational hierarchy)和自组织协调(self-organizing heterarchy)等;(2)专指自组织协调方式,包括:自组织人际网络、跨组织谈判协调、去中心化的系统间控制或协调(decentred,context-mediated inter-systemic steering)[7]。由此可以看出,治理本質上是一种协调手段或机制,其目的是使分散化的经济活动在有组织的状态下运行。这方面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之间替代关系的讨论[8]。上世纪70年代末,威廉姆森首次提出“准市场”(quasi-market)的概念,但仍然强调市场(market)和层级制(hierarchy)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两类治理方式[9]。上世纪90年代,Powell正式提出了“网络”(network)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与市场和层级并行的第三种组织形态[10]。此后,Jones,Hesterly & Borgatti结合社会网络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率先发展出了较为完善的网络治理理论,并系统阐述了网络组织在克服资产专用性、需求不确定性以及工作复杂性等方面的独有优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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