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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1-07-18 08:38:41 浏览数:

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农村教育的主体,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为此,本文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构建做相关研究。

一、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分担

当前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中央领导”“省级政府管理”“县级政府为主”,突出了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中的地位;实际运行过程中,中央和省、地(市)级的义务教育经费承担责任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混乱,这样的财政体制严重违背了权责统一的原则,也是成为阻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并不等于“主管者”负担“投资者”的责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应当由中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合理分摊。鉴于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力,义务教育投资主体重心还应继续上移。因此,完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分担,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是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底线。教育公平与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指导方针,采用一般性均等化转移支付,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达到基本标准,确保我国地域内最偏远、最贫穷地区也具备实施和发展义务教育的资金。然而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到了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发挥其有效作用。因此必须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在项目确定上应增强科学性,在支付形式上应坚持配套资金和非配套资金相结合。在立项的程序上改变目前“由上而下”的做法而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即由各地区先根据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需求提出申请,然后报中央审批立项。在专项资金的支付形式上应坚持多样性原则,实行积极差别对待,即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力较强的地区宜采用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比例较高的支付方式,而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财力薄弱的地区宜采用非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比例较低的方式。只有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才能使有限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协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四、结束语

义务教育本身性质决定其是一种纯公共产品,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具有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等非常重要的外溢属性,它的发展有利于改变农村落后经济局面,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指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何桥镇中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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