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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目标实现的历史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26 08:41:54 浏览数:

[摘要]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的发展状况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规律运动的表现。在总体框架下,社会经济历史中发生的对人的发展有各种主观选择,它们尽管不能超越历史的制约,却不一定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最佳方案。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不同的内涵。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目标应当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特征。在不脱离现时代经济文化结构的前提下,注重人的发展完全可以从文明发展、劳动力生产社会化、社会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环境维护权、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自然历史过程;选择;农民工现象;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4-0001-03

一、历史客观条件与人的主观选择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同时又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作为社会终极发展目标,跟庸俗社会历史观划清了界限,跟各类追求物质财富不断增殖、永无止境的学说相区别,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文精神与理想境界;作为自然历史过程,跟主观唯心主义历史观划清了界限,跟脱离历史条件、只凭道德价值规划社会蓝图的空想主义相区别。在面对社会现实,思考人的发展问题时,我们必须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作为出发点。

人的发展状况,绝不简单是由社会意识所能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规律运动的表现。通俗地说,人的发展状况不能从当时社会是否重视人、关爱人的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潮来决定,社会现有的重视人、关爱人的理想标准,可以从思想家的言论中产生,但其具体内容与实现程度,都要依赖社会当时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结构。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马克思主义至少从这三个方面对当代人的发展作出了历史规定。(1)人类还处在以个体发展水平为标志的社会形态的第二阶段,就是从“人对人的依赖”进入“人对物的依赖”。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就是承认了不能逾越这一发展阶段。这就表明,人的发展要受到商品、货币、市场交易等的约束,不能作为“自由人联合体”中的成员来发展自己的个性、能力与需要,不能超越任何物质利益的考虑来相互发生关系。(2)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使产品充分涌流、极大丰富,人的生存、发展、享乐三大需要的满足程度都受到物质水平的制约。(3)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包括广义上的教育的发展,还未能消除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未能消除旧式社会分工对人的束缚。因此,劳动还不能摆脱谋生手段的性质,还无法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第—需要。

承认社会发展历史阶段对人的发展的制约,只能从大的方面来讲。在总体框架下,社会经济存在着人的许许多多主观选择,这些选择背后仍然有客观历史因素,但人们的眼光并不必然透过社会表面认识到本质性的事物,因而往往人们作出的选择,尽管不能超越历史的制约,却可能违背一定历史条件可以获得的最佳方案,包括对人的发展有关的选择方案。所以,我们不能把实际发生的历史事件,都看成是历史规律的必然表现。

以农民工进城打工为例,除一部分农民工进城谋生顺水顺风之外,中国的大部分农民工的状况,可以说背井离乡、抛弃家庭、长年挤在城市的工棚里、干的是超时的活、拿的是低收入,还经常被恶意欠薪。他们的辛劳支撑了我国城市经济的繁荣、景观的亮丽,却成为享受发展成果最少的群体。能否说这是农民摆脱土地束缚,从封闭的自然经济下走出来,推动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必然产物,他们在人的发展方面所受的压抑是发展的代价?这个问题值得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农民工现象”的出现,并非一定就是社会经济规律运动的表现,而是由人们的一系列选择造成的。(1)选择了一条由资本主导、排斥农民主导的工业化、城市化道路。(2)历史还将证明,我们选择的是先有“极化效应”、经过多年发展,再有“辐射效应”(或“扩散效应”)的区域发展路线。(3)选择了一个劳动者只能由“先进分子”代表、甚至由老板来代表,自己不能亲自结成维权团体的社会治理方案。这就造成一种格局:一旦资方欠薪,他们除了以“弱势群体”的资格到政法机构低声下气地申诉之外,没有任何讨回公道的正当途径。而相关机构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下处理这类申诉有诸多制肘。(4)选择了一种经济资源集中于城市、不断开展“拆旧一建新一再拆新一再建更新”、而建设新农村只是口号的城市化道路,这一选择的客观结果,是抵消了鼓励农村发展非农产业的业绩,形成强化型二元结构,并以中心城市作为发展成就的橱窗。

正是上述一系列选择,造成我国“农民工现象”,以一部分社会成员在人的发展方面受压抑来推动经济发展。而在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转变经济发展之后,我们理应作出符合“以人为本”的新的系列选择,扭转部分社会成员在人的发展方面受压抑的局面,而不是继续维护“农民工现象”体现的所谓“发展的历史代价”。尽管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在治标方面为改善农民工状况作出了重大努力,但在治本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筹划。

上述分析启示我们,当我们秉承马克思主义,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把握为自然历史过程的时候,不能随意地肯定现实所有的现象;当我们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的时候,不能视为这只是遥远的未来而忽略当前的努力。未来是现在的延伸,未来是现在的理想,现在是未来的基础。我们要打好基础、追求理想。如果搁置理想、一味迁就现实,理想就只是可望不可即的虚幻,这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容忍的。

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阶段特征

前面已提到,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

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或封建领主社会,“人的发展”包含这些内容:战俘生命得以保留、在阶级分化基础上产生脑力劳动与精神财富、社会分工发展,同时出现阶级剥削、阶级压迫以及反抗产生等内涵。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发展”主要包括:产生自由劳动者(同时是无产者),资本主义生产需要有技能与文化的劳动力,对工人的培训成为企业的业务,社会可以为了稳定容忍对大众实行福利制度,等等。

社会主义的建立,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空前未有的广阔天地。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本身就需要针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来具体地、一步步地推进人的发展,其中更是包含着或正确或错误的选择。例如,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年代,我们忽略了在中国社会反对封建主义历史传统的必要性,社会历史第一形态“以人的依附陛”为特征的影响十分浓厚,这对于人的发展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在肯定、赞扬社会

主义基本制度在解放劳动者、促进人的发展方面巨大的历史进步的同时,要看到具体社会条件下需要克服的这类缺陷。不同经济社会体制下,都有这类不利于人的发展的缺陷,有的缺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有的缺陷则发生在主观选择范围内。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该体制的所有制关系与经济运行状况,都会对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贫富有一定差距,但不能否定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本质规定。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可以参考世界各国的基尼系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基尼系数,应当居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最低行列中。只要中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不应该的,不能以GDP的成就来为之辩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会有高、中、低收人群体的差别,但不能允许有“特权”、“无权”、“强势”、“弱势”等群体的差别。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医疗、教育、养老、就业权利,是人的发展最基本的要求,一切步入现代社会的国家都要尽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资本主义的福利制度在发达国家那里已有一定成就,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以“金钱挂帅”为原则、或者以“市场决定”为借口来取消社会成员的这类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把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特征。任何离开这个目标的“发展”都是有悖于体现现阶段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宗旨的。

由此可知,在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中,实现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放宽经济自由度,让有各种劳动技能、经营才干的社会成员放开手脚发展自身、创造财富;另一方面,要有节制资本、规范经济行为、打击权钱勾结、扶持贫困的系列政策,以便扫除那些靠个人努力与市场运行无法解决的障碍。我们不要僵死地用公平强压效率,但总体上必须是效率服从公平,以合理追求公平达到提高效率的效果。在这里体现的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努力抑制两极分化,消除“弱势群体”。重庆在颁布“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降低基尼系数,值得向全国各地方提倡。

这里要特别提到“弱势群体”问题。所谓“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出现,折射出的是社会成员在政策与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状况。一方面,“强势群体”中越来越多的成员违法乱纪,挑战社会公德,仗势欺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各种权利受到侵犯未能有效维护,失去人的社会尊严或基本生存条件(例如,住房被拆迁后开发商长年不兑现回建,使拆迁户年复一年地居住在贫民窟一般的临时棚户中,却无法告倒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弱势群体”的外延大于低收入群体。一般来说,除了成为或挨近流浪无产者的群体之外,低收入群体都属于“弱势群体”;但一些没有任何政治保护伞或“靠山”、没有关系网、没有代言人的个体经营者、小私人企业主,即使收入不低,也属于“弱势群体”。同一政策、同一法律,用在不同群体身上,就有双重标准。面临争议解决是有利还是不利,不是看政策与法律条文,而是看由后台、关系等构成的“势”,于是在社会上分化出“强势”和“弱势”。这一问题的出现,源于资本对法制的冲击,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拨乱反正的倒退。我们可能短时期内不能消灭~低收入群体”,但消除“两个群体”的分野却势在必行,理应尽快实现。否则,双方都不能正常发展。“强势群体”将不断向特权裙带关系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障碍;“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将成为滋生群体事件的土壤与犯罪后备。社会成员中“强势”和“弱势”的分野,直接损害共同发展的目标,并间接破坏着共同富裕的追求。如果说,抑制两极分化、追求共同富裕是正确开展经济建设的任务,那么,消除“强势”与“弱势”差别、追求共同发展就是进行社会建设的任务。要兑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要提高“弱势群体”的自治水平与组织程度,增强他们的维权权利,改进政府与司法部门的执政、执法行为,加强干部队伍的群众观点,落实体现宪法理念的制度建设。

三、现阶段体现人的发展的若干选择

在不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结构的前提下,注重人的发展完全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这些方面都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内在关联,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各个领域。

1.人的发展必须以“文明发展”为基本前提,防止发生人的个性、能力、相互关系出现“反文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层面看,需要从机构集体与官员个人都切实保有为人民服务的品德,打击追求升官发财的图谋;从民间层面看,需要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改进社会风气。两个层面“文明发展”的共同措施,包括发展民主政治、法制建设、行政体制改革、文化建设等等,但最关键就是理想信念,就是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未来实现共产主义。要扭转当前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不直、气不壮的局面,扭转遇到理想与现实矛盾当中敏感问题、难点问题绕开走的做法,扭转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可能得罪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的观点尽量回避的表现。为提高理想信念的可信度,就必须在实践上使中国基尼系数降低、贫富分化减弱、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显著。对此,中国要选择一条以积极解决矛盾达到和谐的路线,而不是选择以消极平衡、掩盖矛盾来维持和谐的路线。

2.劳动力生产社会化,这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从“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角度出发,把教育作为人力投资,走“教育产业化一受教育者个人垫付投资一高价出售劳动力(高工资就业)”的路,是一条貌似合理而实际制造两极分化的条件、制造劳动者机会不平等的路。促进人的发展,就应当提高劳动力生产社会化水平,国家根据财力,将教育服务作为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就业收益差距的调节工具。随着教育事业发展,改变劳动就业的供求状况,降低就业收益差距。

3.社会保障,这是从近代文明就已经产生,融社会治理、人道主义、追求和谐各类目标于一体的基本措施。本世纪以来我国开始扭转了上个世纪改革中的一项错误选择:将社会保障推向家庭保障。这一错误的基本做法就是企业用工不负担社会保障,新进来的合同工、农民工都是如此,固定工则“买断工龄”,以廉价支付来替代企业本来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提出“以人为本”原则以来,虽逐步改变着这一错误,但该错误没有被批判,拖欠的社会保障义务没有补偿,城乡社会角落中仍有不少企业顽固地坚持不提供社会保障的用工规则。体现人的生存需要的措施都没有,何来谈人的发展?因此,继续落实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行国家计划管理、适度补贴、依法对企业强制执行、个人自愿投保三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4.增强人民群众环境维护权。环

境维护权是人与自然关系领域中的人权。不顾企业生产的污染影响,损害相关人群的生态环境利益,是近几十年来的重要利益冲突方面。企业生产污染的环境破坏是造成大面积人群无法保障健康与正常生活的一个负面社会问题,一些强势企业经营者仍在利用现实中的种种社会缺陷,对抗着法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交涉、舆论披露与群众抗争所形成的环保力量。我国现有的人民群众环境维护权很不够,他们的环境维权诉求难以抗衡以损害生态环境谋求经济利益的势力。这一诉求所包含的,正是人的生存发展必须的生态条件不受剥夺。如果人们在劣质的饮用水、废气充斥的环境以及噪音中生活,结果就是人的发展全面倒退。而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政府环保部门是一种片面的环保方式,对此,实行“政群学媒”(即政府机构履行行政职责——群众组合起来提出诉求——学界开展社会问题研讨——媒体配合进行舆论推动)四位一体的综合环保维权才有效。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群众有权组合起来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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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是任何发展中国家都在争取努力实现的目标,消除城乡差别必须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它对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改革初期,由于打破了人为筑起的城乡壁垒,计划经济时期森严的城市进入门坎有所降低,人员流动、要素流动在城乡之间逐步频繁,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为城市产业向乡村扩散、进而将工业文明传播到乡村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后来,由于竞争与资本力量的强势,由于私有化对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乡镇企业的冲击,农村工业化遭到挫折,而资本强势的城市私人工业经济崛起,采取了一条“城市资本与农村劳动力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地方政府在热衷于招商引资的追求下集中财力加速城市的发展。在一系列因素推动下,城乡建设拉开了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又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强化起来。由此伴生的“农民工现象”正如前述所言,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进程中一个极不和谐的插曲。与之相抗衡的正确做法就是真心实意地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在这一建设中,一定要杜绝做表面功夫的有害做法,如不顾客观条件地强迫农村居民建新房、盲目搞几个公共设施。而是要从提高农村经济地位与社会文明程度着眼,切实抓好农村的产业发展,解决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同时,政府财力应当兼顾城乡建设,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降温,增强财力转移到农村。

上述明智的选择,关系到现阶段历史条件下人的发展将会如何具体实现。而这些做法既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相应的财力条件支撑,但并非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现实。如果不能抵御“以GDP为本”的非科学发展那一套,上述促进人的发展的明智选择将不会因为有必要性与可能性而实现。为此,我们就要清楚地看到,指导我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明智选择的思想保证,就是从理论上深入阐述、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上有效地贯彻科学发展观。为使人们更好地理解“以人为本”的核心,推动人的发展经济学的建立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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