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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

发布时间:2020-08-26 10:38:34 浏览数:

  ★医疗法律论文摘要范文医疗法律论文摘要写

   强制医疗概念从传统上对实施犯罪行为但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药物依赖的“瘾君子”的强制治疗,向现代普发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强制医疗变迁、推进,从强调自利性的治疗到更偏好公共利益的强制.乱象横生的强制医疗令人震惊和扼腕的同时反思法律制度应有的效能,透过这些表象触摸强制医疗具有共通特性的本质.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相互联系、依次递进的层面,试图对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展开理论与体系化的探索:1.在对现有论争与理论依据进行理性批判的基础上,指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双阶段复合性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虽形态各异,突显的是能够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法律关系,规制的核心也集中于这一阶段.因此,为何仅因相对人作为患者无法防范的不意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作出行政强制这一权力的质疑,引发正当性基础的讨论.这一讨论目的在于试图为权力行使提供合法律与合******的解释.然而任何单一政治哲学都可能为其他哲学所摈弃,在各种理论中寻求平衡,才是行为正当的真正源由.2.双阶段的性质决定着连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医疗机构,由于同时兼具两种身份,也因此形成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垂直与水平冲突的图解,诠释着行政抑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区别于一般诊疗合同,厘清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患者的哪些权利应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让渡.3.对行政权的制约,从程序入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打开视野,建立两个层次性战略体系,一为全球强制医疗到我国强制医疗,一为全国强制医疗到地方强制医疗个案.通过与欧盟Enhorn v.Sweden案所确立的制度和标准、美国Speaker和Daniels强制医疗事件及其制度、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程序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设计方案.通过问卷调查进行实证分析,弄清以下一些问题:强制医疗的对象、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医患双方的权利、治疗费用承担以及一系列附带问题,比如强制医疗决定的告知,强制医疗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等,掌握广州市公众对传染病强制医疗程序规则及补偿机制的态度,以形成结论.4.危机管理理论为国家在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中承担补充赔偿和补偿责任提供侵权责任之外的依据支撑,明确各方主体在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并确定相应责任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至此,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体系基本构建.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强制医疗权与法治的关系和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治理策略一样具有启发性.强制医疗为思考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政治权力行使的每一步都必须服从于法律规则和程序提供了路径.

  

   远程医疗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其发展.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远程医疗法律与政策保障的发展和现状,总结我国现有远程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及补偿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面临着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效力有限、交付执行阶段监督有漏洞等问题.通过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的效力,构建交付执行阶段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社会防卫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医患关系长期由******道德来规范,其后改由行政手段调整.近些年来,使用行政手段调整医患关系的某些弊端开始暴露,社会要求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下调整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但因相关立法和法学理论的缺乏,出现了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来处理医患纠纷的不公正现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乃至世界的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并且随着人类对疾病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健康的要求更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疾病治疗上也是一改传统的治病求医的观念.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当人们的健康水平要求与我国医疗领域之生产力之间发生矛盾,就导致了医患之间的关系紧张恶化,加上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了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剧增,自然诉诸司法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医疗纠纷有专业性强且复杂等特点,同时,在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动的医疗专业的司法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可谓是雪上加霜.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医疗相关立法状况也有所改善,但是,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乃至《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范来看,都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直至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予以专章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为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奠定了法律基础.由此可知,我国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在此前提下,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和认定的核心就是医疗过失的认定,而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医疗过失的认定又有赖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然而,该法只是泛泛的规定了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为“当时医疗水平”,对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并未提及.这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化,而法官面对专业性强的医疗纠纷又只能依赖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意见,这就造成了司法的被动,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司法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正是面对此种状况,本文针对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之核心问题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以病历为基点,对此予以论证分析,为我国医疗法律体系的建设抛砖引玉,做出微薄贡献.

  

   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现状的分析考察,本文主要运用资料分析法、法律解释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等方法对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予以分析讨论,本文题目为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以病历分析为基点,将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机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医疗机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的立法、司法和学理现状,从而可知我国医疗相关立法关于医疗过失的基础性规定和缺陷以及不足,为本文论述奠定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为病历在医疗机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中的价值体现,从病历在实践和法律两个方面,着重论述了为何要以病例分析为基点,病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详细展开以病历为基点来分析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从病历的内容和结构以及从病历形成的外部影响因素等方面论述了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从而完成本文的主体论述.第四部分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述,针对我国医疗法律对医疗机构医疗过失认定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完成文章的整体论述.

  

   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可以对我国医疗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微薄的贡献.

  

   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农村有近60年的历史,曾经辉煌一时,较好的解决了广大农民缺少医药的问题,曾被 __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案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医疗在我国几起几落,为农民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与我国 __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至今还未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长期的探索中逐步认识到,将农民动员组织起来,实行农民医疗互助,是今后必须继续坚持的道路,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成为了现实的选择.为了配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在 __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对各地试点情况的分析,也反映出某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新型合作医疗取得的成效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但更应该审视它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不足,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加以引导和规范,这项政策才能得以落实、稳定和持久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大多有法律作为保障.要保证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同样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所以,加快合作医疗立法进程是新型合作医疗发展的根本出路.

  

   本文通过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缺陷的分析和反思、对国外农村医疗保障经验的借鉴,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从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原则、立法层次、制度结构、管理体制、参保人员、医疗基金、医疗运营等方面对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目的分析实习护生对于医疗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习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提高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知晓率,增强其法律意识提供科学的依据.方法 xx年1—3月对204名实习护生的医疗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及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进行调查.结果实习护生对当前医疗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得分为(3.78±,0.12)分,护生在医疗护理行为中法律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具有相关性(P<,0.05).结论学校和实习医院都需加强对于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传授,增强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带教老师需注意护生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计划,严格规范护生各项操作规程.

  

   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全资或控股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宗旨的医院、个体诊所等一系列机构的总称.依据经营目的不同,其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部分而非补充部分,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宪法上应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然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处于不平等地位.民营医疗机构与政府是规制对象与规制者的关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其处于弱者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弱者地位导致其市场准入受阻.因此,应在权利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其实行特别保护.当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个人独资等形式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确定,而不应依据其所有制形式或经营目的确定.由于立法至今未对“非营利性”的含义作出界定,同时又将法人型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无法划归到现有四类法人类型中,这成为制约其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瓶颈.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法定执业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依一定程序许可其进入或退出医疗市场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总称.这一制度具有准入目标的双重性、准入依据的法定性和准入方式单一性的特征.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因为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医疗服务的可供性和可及性是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两个重要条件.而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维持政治统治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近年我国医疗事业虽迅速发展,但医疗服务供给仍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增加医疗服务供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是为了在确保医疗安全前提下,进一步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证医疗资源公平分配.但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加上医疗市场的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应如何把握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政府干预应考虑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现状、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和实然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民营医疗机的二元化格局、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及其技术诊疗项目等因素;立足于“弥补性”和权力有限性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干预什么、政府应当如何干预.

  

   目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虽初具雏形,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过于粗糙、准入方式单一、准入程序繁杂、市场退出制度缺失等缺陷.这些缺陷既是政策目标定位偏差所致,也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下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有直接关联,更是现有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下规制机关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所致.上述缺陷和原因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不足,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所占市场份额小、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有限、民营医疗市场秩序混乱以及整个医疗市场竞争不足,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单一.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首先应打破束缚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桎梏,作出正确的政策目标选择,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并重;坚持医疗安全与医疗事业发展并重;坚持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其次,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制定《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法》,对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特别保护,明确其市场准入的相关问题.

  

   具体而言,第一,依据医疗产品性质合理界定其市场准入范围.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产品生产是两个不同概念,政府供给公共医疗产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其生产公共医疗产品.因此,不仅应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还可允许其进入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对纯粹公共医疗产品,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然后由政府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提供;对准公共医疗产品,则以政府供给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供给为辅;对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医疗服务,则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并提供.第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就国内民营医疗机构而言,应不断丰富其法律组织形式,引入医疗法人制度,删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的提法;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规定其设立时的必要经费数额;增加“良好信誉”作为其准入条件等;对港澳台自然人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次数和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作出限制,完善其注册程序;允许“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投资主体,建立多种类型的医师注册制度.第三,依据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及其执业设置标准的不同、申请人是否为医师等因素,确立行政许可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并行的准入方式.第四,完善市场准入体制.重塑独立、专业、中性的准入规制机构,构建多元化、多层级的市场准入规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市场失灵.第五,简化并规范准入程序,完善准入救济措.同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市场退出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完善市场退出程序,建立市场退出预警机制,强化其市场退出的后续监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 __”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如何从法律层面******农村医疗难题,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就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对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在借鉴试点阶段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成功经验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基于以上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初期、发展、******和衰退的历程,由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缺陷、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卫生医疗市场化和农民医疗意识淡薄而解体.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试点和全面推进的历程.

  

   第二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学术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典型的社会保险性质.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统筹机制、筹资机制、补偿机制和基金监督机制进行分析.与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机制相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等基本特点.

  

   第三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将影响参合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法满足流动人口就医,自愿参加违背了大数定理或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以保大病为主容易诱发逆向选择或小病大治的道德风险,筹资困难、成本高和倒筹资机制引发垫资、套资行为,起付线和支付范围不合理、报销程序繁琐和先交费看病后报销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缺失.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应当坚持强制原则、保大和保小相结合的原则.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失地农民和其他特殊群体纳入参合主体范围.采用滚动式、信用社代扣式和协议式的筹资方式,实行反向筹资模式和特殊群体的缴费机制,实行小病诊所预支法和大病及时拨付法,实行异地就医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农民健康问题是关系中国农村生产力生产和再生产、关系整个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给、关系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而与农民健康直接相关的是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健康问题的中国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几经演变,有成就也有挫折.如何为农民建立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是一个至今未解决的课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在长期探索研究基础上的,国家为该制度的建立、推行制定了相关制度,各地试点工作开展如火如荼,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成绩的取得有目共睹,但问题也确实存在不少,制度存在着缺陷.纵观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多是以法律作为后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成效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需要由法律保驾护航.因此,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治化进程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出路.目前不管是专门针对农村医疗保障的立法,还是相关的法学研究,都要远远落后于城镇医疗保障.因此,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问题是十分紧迫的.

  

   本文以法律问题为主线贯穿全文,利用文献法、比较研究法、访谈等获得的资料,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以法律视角考察了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三起三落的原因,得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医疗法治化建设的结论,第二,对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考察,选取了德国、日本、印度、泰国、巴西五个代表性国家,从中得出了五点有益的启示,第三,介绍了我国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成效,探讨了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着重论述了该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第四,在综合考虑前三部分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首先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定位,这是制度的基石.其次是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结构,就筹资机制、统筹补偿机制和监督机制着重进行了论述,为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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