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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培养: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重要路径

发布时间:2022-02-26 08:38:37 浏览数:

[内容提要] 法治观是规则治理观、价值治理观和过程治理观。法治观培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共同属性、共同载体和共同指向,使法治观培养有助于深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法治观培养寓于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全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始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立法;嚴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作者简介] 李德全,重庆文理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二级教授、硕士生导师;邓多文,重庆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告诉我们:法律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一脉相承。[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应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用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切实发挥社会主义法治观培养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一、 法治观的基本内容

法治观是规则治理观。法治是依法治理。从法的形式维度看,法是规则,法治就是规则治理,法治观就是规则治理观。规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也包括广义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包括最广义的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在这些规则中,法律具有至上性,即其他规则都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因此,法治观培养,是培养规则观念,尤其是法律至上的观念,即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治观是价值治理观。从法治的目的,即法的价值的维度看,法治必然蕴含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对社会行为起着规制、引导作用,对社会具有定型、保障功能。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切入点、突破口。要解决好社会思潮纷繁复杂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道德失范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问题,必须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加大法治观的培养力度。

法治观是过程治理观。从法的运行维度看,法治寓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法治是过程治理,法治观是过程治理观。法治观培养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的具体运行来实现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界定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任何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然贯穿其法的运行全过程,融入法治各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必然要贯穿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过程,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培养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过程。

二、 法治观培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关联性分析

在共同属性上,无论培养法治观,还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共同的根本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法治观的主旨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核心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包括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理论指导、行动指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融为一体,深刻回答了新时期建设怎样的国家、怎样的社会和培育怎样的公民等重大问题,旨在强基固本、凝魂聚气,彰显社会主义的制度诉求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本质,激发中国人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共同载体上,法治观培养需要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平台,以此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具体条文构成的规则体系,在实质上表现为价值体系。具体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爱国等价值理念直接明文规定在宪法之中,公正、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间接蕴含于相关宪法条文中。我国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同样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法的表现形式,均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质上是指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保护的基本价值观,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直接或间接地蕴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并且对见义勇为、崇敬英雄进行立法,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能够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还能够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共同指向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培育和践行双管齐下、相互结合,不能仅仅停留于宣传层面,最终必须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要内化于心,成为自觉追求,还要外化于行,转为自觉行动。这就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最终的落脚点和必然归宿仍然是培养每个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实现内外兼修、知行合一。因此,在法治的规范、保障作用下,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培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有机统一的。

法治观培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在属性、载体与指向上的内在关联性,为通过法治观培养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提供了现实路径。

三、 在科学立法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3] 。该决定同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这意味着将核心价值观贯彻体现在立法过程之中,应是科学立法的题中之义。“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4],科学立法应同时在立法目标、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内容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目标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尽管有关内容规定在我国宪法的序言、总纲中,但遵守宪法也包括遵守宪法的这部分内容。同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这就意味着我国整个法律体系都应体现这一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是法律规制、约束的对象,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个人层面上,法律不仅把一些内容,如“敬业”“友善”通过否定性的惩戒机制直接纳入其调整对象,还通过“扬善”的肯定性激励机制达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

尽管如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并非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内容进行法律化,这既不必要,也不可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道德和法律尽管有交叉和联系,但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中,仍然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道德往往体现的是对人的较高的要求,而法律则往往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转而设定的底线。因此,很难把道德领域的一些内容加以法律化。科学立法就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区分和平衡。

在立法技术程序上,科学立法不仅要体现国家层面“和谐”“民主”的价值目标要求,还应体现“法治”基本价值取向要求。“和谐”“民主”“法治”不仅是法律运行的价值目标,也是立法本身的基本要求。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5]法律要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其本身就不能自相矛盾使人们无所适从。因此,科学立法过程中的“和谐”价值目标要求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部门法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科学立法还应体现“民主”“法治”程序要求。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遵循民主法治原则。十八届四中全會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主立法提出具体要求: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等。[3]作为立法程序的“民主”,尽管很难和“科学”画等号,但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经验表明,要实行民主,就没有比少数服从多数更好的选择。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内容的科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科学合理。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法的程序民主决定立法内容的科学”[6]。因此,在立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内容是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

在立法内容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孝亲敬老等基本道德的法律化。诚信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对于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现象,法律应及时介入,通过法律的激励机制褒奖守法诚信行为,通过惩戒机制让失信违法、见利忘义的行为受到惩治。

2016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各级政府的诚信提出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和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后,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否则,不仅会被取消各类荣誉评选、公开通报批评,还会受到法律追责。

尽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孝亲敬老主要是道德领域的问题,一些人也认为这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但是法律除了强制惩戒作用,还具有评价指引功能,通过这些条款,不仅可以巩固亲情人伦,还可以弘扬孝亲敬老的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和改进民生、社会治理创新、互联网、生态文明等重点立法领域,也应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立法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公共政策领域,坚持政策导向、利益导向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

此外,立法不仅是制定法律,还包括修改、废除法律。在修改、废除等立法活动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审查程序,定期清理不符合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之,在立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和基础。

四、 在严格执法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7]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潜夫论·述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基本得到解决。执法是整个法律运行环节中的关键,但在当前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薄弱、执法随意性较大,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仍然存在;多头执法,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遵守。

严格规范公正合理执法。严格按照权力清单,依法履行责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则必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树立程序正当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公正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合法、合情、合理。

诚信文明执法。“政无信不通,国无信则衰”,诚信执法不仅关乎政府权威和形象,更关乎一个国家的富强昌盛。政府守法诚信,才能有效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在执法过程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引导、支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文明执法,不仅要在执法过程中维护法律尊严,也要在执法过程中维护相对人的人格尊严。衡量执法工作,既要看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对人的现实情况和切身感受,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创新、转变和改进执法方式,树立程序意识,理性文明执法。在执法中融法、理、情于一体,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彰显执法文明。

强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生活消费、商贸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网络空间依法治理,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严惩网上造谣欺诈、攻击谩骂、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涉黑、邪教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 在公正司法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8]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外化,而且是一种人们看得见、可感知的外化方式。民众通过公正司法获得对法律的内心确信和普遍认同,进而对法律和司法裁判产生敬畏和服从,司法公信力得到确立,诚信守法变成民众的自觉行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司法过程本身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举,避免关系、人情、金钱、权力等因素对司法的腐蚀性影响,守住司法公正底线,防止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及时有效实现。尽管司法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动性特征,但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通过完善程序、畅通机制为民众提供方便的司法服务。具体而言,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难易程度,充分利用司法解决纠纷的多种方式,对案件实施分类和分流,支持和引导民众自主选择便捷高效的调解、和解、协调纠纷解决机制,在更高程度上实现正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法律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特点,面对鲜活的社会实践,法律难免出現缺位、空白,其含义也难免出现模糊不清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对现有的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加以解释,及时有效地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惩处,对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行为予以鼓励、支持和引导。

充分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一定是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为人们提供崇德向善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强化涉及民生案件的查办力度,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养老、就业、医疗、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加大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通过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宣传是司法过程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普法宣传始终,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建立以案释法制度,针对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审判公开、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宣传教育,把司法实践变成普及法治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

六、 在全民守法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9]法国思想家卢梭也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0]这说明民众对法律的忠诚遵守和真诚信仰才是法治的真谛。因此,必须倡导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调动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热情。全民守法是目标,也是基础。只有在社会上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和环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全民守法不仅要求形式上遵守法的具体规定,而且要求实质上信守、尊崇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必须摒弃社会上一度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个别现象,也必须遏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个别现象的蔓延。人民的利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民众首先是守法的主体,必须成为法律的自觉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和忠诚的信仰者。“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1],全体人民要学法知法,培养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逐步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

党的领导贯穿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取得成功的最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動,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12]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领导干部不带头守法,又怎么能让民众遵守法律?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才能带动全社会遵法守法。2016年《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先后公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做了更为具体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提升法律意识,在法律运行中感知法律的温度,体悟法律的精神,敬畏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带头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率先垂范作用。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凝聚社会共识、巩固社会思想基础,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行动向导、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的必然要求。广大民众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成为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指针,就必须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所认同,内化于民众之心、外化于民众之行。当前,以道德教化(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方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遭遇瓶颈。而法治本身的特点和功能以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决定了有必要以法治观培养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维度确立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追求。在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处于上下联结的中心地位,因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有赖于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而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才有利于促进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实现。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又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还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因此,通过法治观培养,有利于激活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知、认同和遵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N]. 重庆日报,2018-03-11(1).

[2] 习近平.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N].人民日报, 2014-02-26(1).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4-10-29(1)(3).

[4]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12-12-05(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02.

[6] 刘松山.科学立法的八个标准[J].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5):85.

[7]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8] 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9]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理论学习,2015(2):5.

[10]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4.

[11] 习近平.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N].2018-02-26(1).

[1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N].人民日报,2016-11-03(5).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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