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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教育行政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2-03-06 08:49:45 浏览数:

摘要:本文从不同层面比较并分析了中美两国教育行政的特点,揭示出我国教育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差距。在美国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的启示下,提出了对我国教育行政转变的建议。

关键词:中美 教育行政职能 教育行政体制 启示

一.教育行政的定义

1.1教育行政

根据对于“行政”的定义和理解的不同,导致对教育行政的解释也极不统一。我们认为:行政权必属于国家,教育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所以教育行政的定义为: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具有:领导、调节、服务、监督等功能,教育行政是特定的有关人员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之下,为完成特定的教育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管理活动的总称,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为手段而实现的。教育行政具有相应的特点:教育行政具有体现国家的理念、意志和愿望、贯彻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在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教育的权限。[3]

二. 中美教育行政职能的比较

2.1政府与高校的行政职能关系

我国的教育行政职能表现出明显的从属性。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而不能成为脱离政府行政的独立组织的制度。各级教育厅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专司教育行政。由于学校的教育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调控拨款,就形成了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局面。

美国的教育行政职能则是独立型的。美国的各州教育委员会是州教育的决策机关,它既不是州议会的下属委员会,也不直接向州政府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州教育厅是州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向州教育委员会负责。地方教育行政的情况与州类似,但独立性更大。地方基层学区由州议会依法设置,负责办理及维持公立学校。美国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自行负担,并要补助地方。州一级教育行政组织经费的解决除了自行负担一部分外,还可以接受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给予的补助。州教育行政组织同时亦有补助经费给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义务。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则靠自行解决并接受州教育行政组织的补助。

2.2 教育行政内部职权划分

我国的教育行政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采取合议制。由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由集体承担的制度。这种教育行政上的委员会制在决策上能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合理性与科学性,避免滥用职权,但容易降低行政效率。我国虽在建国初推行过首长负责制,效果却并不明显。

美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是决策、执行两权分离制的首长负责制。州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初等、中等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而州教育厅则负责执行州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政策。在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美国强调首长负责制。州教育厅长是州教育厅的首席行政官,负责指挥、监督厅内行政人员执行州教育委员会的决策。[2]

三.中美教育行政体制比较

我国属于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体制,是一种直线式的领导制度,其根本特征包括:(1)教育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教育部,中央直接干预和领导各级教育事业地方教育机构的权力很小,一般只是奉命行事,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自理教育事务。(2)全国有较为统一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学制和课程设置,以及评价标准。(3)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规由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这些法律法规对地方的教育具有绝对的约束力(4)教育经费一般实行国家负担制,或国家承担教育经费中的主要部分。

美国的地方分权制与中央集权制恰恰相反:(l)在中央一级不设立或只设立权力有限的教育领导部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在不存在领导隶属关系,教育被看作是地方的事业,地方自主经营管理的思想占统治地位。(2)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教师资格等一些最基本的教育制度由地方规定,中央不作统一要求。(3)教育的基本法律由地方制定,中央不能干涉。(4)教育的经费来源也主要是由地方承担。[3]

四.美国教育行政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4.1 由微观的过程管理转向宏观目标管理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是教育体制创新的一个中心问题,传统的政府与学校关系有所混淆,使学校失去了应有的自主权,而二者分开,不仅是为了使公办学校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也是为了实现多元化办学。界定政府与学校的角色,需要创建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构建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使“事”与“权”相统一。

4.2 加强立法,保障其它各项职能有效发挥

为明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权限责任,并保证贯彻和实施,教育法必须承担这一义务,具体规定各级教育行政组织的管理权限,保证制度的完整有效。十六大以后,我国教育行政立法显著增多,但仍不够健全。只有做好教育的立法、统筹、协调及执行工作,才能对教育行政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确立自己国家教育行政体系的基本结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必须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教育行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

4.3 理顺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间的职能关系

现代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形成的结构复杂、功能完整的有机整体,在其内部需要设立各级各类的组织机构。从纵向上来看,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要理顺彼此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从而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强化上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权威,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横向上来看,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内部应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中决策与执行、指挥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

参考文献:

[1]牛力军. 中美基础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理念之比较及启示[J].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2]周进.中美教育行政职能的比较及其启示[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6)

[3]吴海涛.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大学,2004,(11)

[4]黄军伟.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J].南京师范大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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