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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扶助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2-02-24 08:44:44 浏览数:

【摘要】当前,积极扶助弱势群体、扭转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只有通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使弱势群体在思想观念、劳动技能、维权能力和文化水平诸方面素质的全面提高,才能使弱势群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弱势群体;扶助;自身素质;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6)11-0012-03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积极扶助弱势群体,扭转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搞好这一工作,对于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扶助弱势群体,通过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1.扶助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弱势群体已成为近年来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和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焦点。但对何谓“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具体包括那些人,则各有所指,看法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种种原因、条件的限制,导致收入偏低。经济困难,生活缺乏保障和自身权益易受侵害的弱者构成的社会群体。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三部分人:一是经济生活困难的贫者,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尚未脱贫的农民;二是自身权益易遭受侵害的弱者。包括易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和虐待的老弱妇孺,易蒙受欺凌坑骗的消费者、农民工以及易遭受某些公职人员侵凌和刁难的普通民众;三是身体衰弱和遭逢不幸的困难者,主要是在物质生活和精神心理方面均陷于困苦境地的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

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会存在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社会经济比较落后,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弱势群体也就“淹没”在普遍贫困的社会群体之中,不易为人们所注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由于条件限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别是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转型和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于是,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农村的一些群众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便形成了生活比较困难的弱势群体。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凸现便格外引人注目,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在改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它必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得到解决。

弱势群体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有其必然性。但他的长期存在和贫富差距的扩大,有悖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也不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还会成为妨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并进而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故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扶助弱势群体就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所谓“全面小康”,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也包括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别扩大的趋势,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弱势群体理应成为关怀扶助的重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带动整个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那么,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扶助弱势群体,实现共同富裕便成为建设惠及于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社会的迫切任务;否则就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有悖于党的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不仅包括先富起来的“强势群体”,也包括相对贫困的弱势群体。当前,重点扶助弱势群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贯彻党的宗旨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因此,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应成为我们衡量党员、干部是否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标准。有些地方的干部对先富起来的企业、村庄和个人关怀备至、有求必应,极力宣扬以彰显其政绩,但对弱势群体则感情冷漠,缺乏关爱,甚至视为影响其政绩的“包袱”而不惜弄虚作假,极力掩盖。这种嫌贫爱富的心态和做法既违背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因此这些同志必须转变思想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把救助弱势群体作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为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而努力。

2.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素质差距是形成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

建设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有赖于经济、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今天,人的素质状况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直接影响到个体的经济收入和自身权益的维护。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自身素质方面的差距。以往人们讨论弱势群体问题多从客观方面探寻原因,把弱势群体的形成归咎于地区条件的恶劣、农民负担过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城乡差别、经济转型等等。这些客观条件确实与弱势群体的形成有关,但只是外因,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则是内因,即弱势群体的主观因素,主要是与其他社会群体成员的素质差距。客观条件作为外因只能通过弱势群体自身素质这一内因而起作用。从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看,这种素质差距大体可归结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

经济方面,商品意识淡薄,缺乏竞争能力是其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以城乡差别为例,农民相对与市民,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城市和乡村的条件不同,而是农民与市民的素质差异。以工人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市民群体,无论在商品经济意识还是社会竞争能力方面都明显优于农民。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素质不同的劳动者贡献大小不同,在分配中得到的份额也必然会有差别。这才是造成城乡差别的真正原因。城市也有为就业难而犯愁的下岗失业人员,这倒不是没有工作的机会和岗位,而在于自己有没有把握这些机会和适应某些岗位的素质和能力。报载深圳、山东等地一些企业以年薪十多万元或高于研究生的工资招聘高级技工。招聘方因没有合适人员而着急,下岗失业人员则因技术单一,无法适应而“望岗兴叹”。由此不难看出,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对实现就业,摆脱贫困的重要性。

东西部地区的差别,也与两地区人们的整体素质差异息息相关。事实表明,西部偏僻地区的贫困状况总是与思想守旧、愚昧落后的小农意识和素质低下互为因果;经济发达地区的繁荣景象则无不与思想开放、积极进取的高素质群体相伴而生。以经济发达,生活富裕而闻名全国的东莞市就是凭“努

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而“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该市负责人谈到他们的经验时,深有体会地说:“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是人的素质的现代化;不以人民自身素质提高为基础和根本目标的所谓‘现代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无数事例表明,自然、社会、历史等客观条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必须通过人的素质和主观努力才能得到发挥。人的素质和主观能动性在任何时候都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否则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落后地区也有率先富裕起来的村庄、企业和个人,在客观条件优越的发达地区同样不乏尚未脱贫的弱势群体。

政治法律方面,民主法制观念不强,缺乏维权意识是弱势群体的权益易受侵害的根本原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老弱妇孺,遭受蒙骗欺凌的农民工、消费者,本可依据《婚姻法》、《劳动法》、《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却由于不懂法而感到束手无策,要么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甘居弱势地位;要么采用极端的,甚至非法的方式相抗争,结果酿成了许多不应有的麻烦和悲剧。本可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却采用了异乎寻常而又无济于事甚至危害社会的方式,这种无奈和反常的行为,正是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和处于弱势地位的表现。

“强势”和“弱势”其实是“相反相成”的:强者恃势侵权方有弱者产生,弱者无力维权而致强者凸显。倘弱势群体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提高,勇于并善于依法维权,据理力争,则强者无法逞其强,弱者也就不成其弱。若消费者都具有打假能手王海那样的能力和素质,经销商便不能,也不敢欺诈蒙骗,消费者也就摘掉了“弱势”的帽子。在某些恃权凌人的的公职人员面前,普通民众显然是弱势群体,其实,某些“公仆”的骄横不法,残民以逞,往往是民主法制意识低下的“主人”软弱无力,忍让“娇惯”的结果。若民众法制意识和参政能力提高,敢于依法治官,加强监督,则既可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也能促使公职人员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由此可见,只有提高民众的政治素质,才能使上述“主仆关系”错位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文化方面,弱势群体的形成与其文化素质较低有密切关系。不同地区、行业之间的差别,城乡、贫富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异。在教育资源方面。城市与农村相比,无论是学校设施,师资力量还是教育投资,前者都明显优于后者。因此,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和居民文化水平,前者自然高于后者,而文盲半文盲的数量,后者则比前者高得多。其实,农村中也不乏在逆境中勤奋学习,终于学有所成的佼佼者,但他们大学毕业后无不跳离农门,告别乡村,跻身城市。走掉的是高素质的精英人才,留下的则是低水平的落榜青年,遂使农民与市民的文化素质差距日渐扩大,城乡差别难以改变。同样,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因条件差,待遇低,高素质的人才纷纷“孔雀东南飞”,流往经济发达地区。人才的大量流失,遂使东西部地区原有的差距日渐扩大。

文化素质的差别直接关系到能否就业和劳动报酬的高低。充斥于西部地区农村的仅有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以至文盲和半文盲的低素质群体往往被排斥于劳动力市场大门之外,成为弱势群体的后备军。文化素质的差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弱势群体人数多于东部地区和城市的重要原因。同样,文化水平的低下也与弱势群体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有着直接关系。前述那些因被侵权而以暴易暴,论为囚犯者,多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村妇女,某监区的这种女犯,除两人上到小学三年级,其余全是文盲。文盲加法盲使她们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违法犯罪分子。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救助弱势群体的根本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要求,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只有通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使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才能使弱势群体的问题得到解决。

近年来,在经济方面,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扶助措施,归结起来,大体有两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二是扩大就业。前者主要是对城市居民,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救助措施,覆盖面有限,目前还无法惠及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故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后者虽不受城乡、地域和身份的限制,但有技能和素质方面的要求。当前,农民和下岗职工就业难,主要就难在技术单一,缺少专长,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因此,必须把扶助弱势群体的重点放在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方面。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送钱送物的物资扶贫。只能缓解困难于一时;只有通过科技与智力扶贫,即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弱势群体适应社会需要的素质和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从以往消极的“补血”救助转变为增强弱势群体“造血”功能的方式,通过提高其自身素质以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在农村,应由政府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根据市场需要和各地农业资源情况,有针对性地举办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培训班,帮助农民掌握致富技能,广开门路,多种经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为促进农业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还应针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举办各种职业培训班,或由政府资助农民外出培训。如浙江省常山县由政府发给农民工“培训券”,用以支付他们参加各种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从而解决了当地没有培训班,打工农民又无钱支付培训费的困难。在城市,重点应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工会及城市技(职)工学校的作用。由政府资助,各方协办,通过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创业或再就业所需要的技能。

在政治法律方面,针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完善。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补充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关法规,如北京市政府最近颁布行政法规,对克扣、拖欠劳动工资,不付加班费者,除责令其全额支付外,另赔偿百分之二十五。这类规定,使有关法规具体而易于操作,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法律宣传。即加强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特别是加强《劳动法》、《婚姻法》、《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弱势群体不仅懂法,而且具有依法维权的能力,使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及时惩治。三是法律执行。严格执法有赖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目前,有些城管、工商乃至公安部门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良莠不齐,违法操作,乱罚款,乱收费甚至随意动手打人、侵犯人权的现象屡屡发生,弱势群体不胜其扰。为此。必须纯洁执法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对在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还要加强人大、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广大群众对执法队

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使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投诉有门,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为弱势群体的就业、创业和社会生活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四是法律救助。针对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各种诉讼费用而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法律救助组织,同时发挥律师协会和政法院校的作用,义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也应对其所联系的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在思想文化方面,弱势群体,特别是偏僻地区的贫困人员。一般思想比较守旧。文化水平较低,因而妨碍了他们对新观念、新事物的接受和对新技能的掌握,为此,必须引导教育他们消除旧思想的影响,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在城市。应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变失业压力为创业动力,积极谋求新发展,学习和掌握新技能,不断增强竞争能力。

关于文化教育,无论城乡居民都应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弱势群体,学习尤为紧迫。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农村的义务教育。前面提到,在教育经费投入。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方面,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从而严重影响着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农家子弟在基础教育阶段便远远落在了城市学生的后面。由于教育投入不足,经费紧张,贫困农民不堪重负,遂造成不少失学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在许多农村有名无实,新的文盲、半文盲和文化素质低下的青少年层出不穷。贫困的农家子女在社会竞争初开始便输在了起跑线上,由此又孕育着下一代继续沦为弱势群体的隐患。有的地方政府推行“一费制”,意在杜绝学校乱收费。农民的负担是减轻了,可教师却因经费减少,工资拖欠丽大量流失,致使教学工作无法进行。看来根本的办法只能由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变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象,使农村义务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也应加强资助力度。除政府资助外,还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各种助学金和奖学金,使贫困家庭的学生得到继续深造的机会,把资助弱势群体子女就学深造作为文化扶贫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贫困——失学——素质差——贫困”的恶性循环,使弱势群体不仅从自身,而且从下一代奠定脱贫致富的文化基础。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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